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管理国内贸易的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商务部。为促进国内贸易发展和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商务部对1993年以来由原物资部、原商业部、原国内贸易部、原国内贸易局、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涉及国内市场流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77件
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公布日期:2004-03-18施行日期:2004-03-1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商务部令[2004]第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3-18
施行日期 2004-03-18
发布部门 商务部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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