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抓好增值税政策、措施落实,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规定的通知》(辽国税传[1998]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要严格执行《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度》(沈国税一字[1998]62号)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和管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国税流字[1998]173号)中有关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认定标准。

  二、严格执行现行的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及《沈阳市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三、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监开代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由税务干部管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要严格按照沈国税征字[1998]223号《关于各基层局征管机构职能及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由税政科或综合业务科负责管理。

  四、对重大发票案件在上报市局稽查处的同时应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