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县(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布日期:2003-12-01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沈国税发[2003]20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12-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分局、县(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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