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罚意见。

  一、针对我市部分开发企业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挪作它用,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行为:

  (一)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根据用地现状等具体情况,确实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土地使用性质,按土地所在基准地价的40-60%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针对开发企业非法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行为,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5倍以下罚款。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