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河池市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6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努力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进我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十五”期间,全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

  (一)已经实现“普九”的宜州市和金城江区,重点抓好“三类残疾”(即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工作,所属两所特殊教育学校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继续扩大招收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70%以上。

  (二)计划在2003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要在2003年底前建好新的特殊教育学校校舍,扩大招生规模。

  (三)30万人口以上的都安、罗城两县要力争在2005年前每县创办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人口少于30万的南丹、天峨、凤山三县,力争在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乡(镇)小学中办特教班。所有的特教学校都可以跨县招生,鼓励“三残”儿童少年到特教学校就读。

  (四)未实现“普九”的县、自治县“三残”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要达到 55%以上。动员和欢迎没有条件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并给予特殊照顾和便利,使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

  (五)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和学前班招收所属辖区内的残疾儿童。六所特殊教育学校要挖掘潜力,举办残疾幼儿康复班。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个人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康复机构,支持社区、家庭开发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

  (六)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机会。各县职业中学根据生源情况,举办特殊教育职业高中班,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技能,具备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各中专、中师及两所高校努力招收填报本校的残疾青少年。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二、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

  坚持以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残疾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的精神和社会能力为主要目标,推进特殊教育的课程改革。要充分关注残疾学生的个性发展,根据各校的实际,确定教学内容和要求,把残疾学生的身心康复工作贯穿于学校生动活泼的教育教学过程。

  (一)根据残疾学生的年龄制定德育内容和要求,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有针对性、实效性地加强法律教育及正确对待自身残疾教育,增强学生依法保护自我及战胜自身缺陷的能力,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人。

  (二)根据残疾学生特点上好体育课。各县(市)、区要加强特殊学校体育设施和卫生保康设施的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竞赛,每年举办一次校运会,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进一步加强美育教学,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活动。市、县、区举办的各类艺术比赛、汇演,残疾学生能参加的应该让他们参与。有条件的应单独举办残疾学生的艺术竞赛活动,提高其创造、欣赏美的能力。

  (四)积极开展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增强残疾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要坚持文化知识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根据学生、学校和社会实际,开拓创新,勇于进取,努力探索一条康复——教育——就业一 体化的新路子。

  各级部门,特别是教育、民政、劳动、残联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从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增强残疾人生存和竞争能力的高度,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和劳动技能教育,为其提供师资、场地、设备、经费等,并为残疾学生就业提供方便和援助。

  (五)努力提高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质量。

  1、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对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办法。

  2、特殊教育学校要定期派出教师对普通学校的特殊班 及随班就读工作进行巡回指导。

  (六)重视特殊教育的教学科研。

  1、市、县(区)教育科所(室)要配备兼职的特殊教育教研员,负责指导市、县(区)的特教工作。

  2、特殊教育学校要鼓励教师积极进行改革探索,定期开展教研活动,特殊学校教学论文竞赛每年举行一次,县(市、区)每两年举行一次,市级每三年举行一次。

  3、加强特殊教育的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各县(市、区)要把特教师资的培训工作纳入“十五”师资培训计划,依托自治区盲、聋哑、弱智教育培训中心对本地的特教学校校长(含随班就读的校长)、教师进行培训。

  2、要选拔热爱特教事业、素质高的同志担任特教学校校长,在普通学校中选拔敬业爱岗的教师充实到特教学校或担任随班就读教师。

  3、创造条件选送特教学校校长 、骨干教师到外地考察学习。

  4、市直两所民族师范学校要开设特殊教育课程讲座,在学生中普及特殊教育知识。

  (二)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

  1、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担负着比普通中小学更艰巨的工作任务,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尊重。各有关部门要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区特殊教育的决定》(桂政发[1990]116号)和桂工改字[1988]4号文件精神,保证按时足额发放特殊教育教职工工资和特殊教育津贴。

  四、加大投入力度,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一)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逐年增加特殊教育经费。

  1、特殊教育所需经费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办[1989]21号)文件规定的6个渠道筹措,保证特教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教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高于普通小学(因特校学生人数较少),并逐年增长。

  2、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的职业教育。

  3、市、县(市、区)民政及其他部门要落实国发办[2001]92号文件,从各类福利、体育彩票经费中拨出3-5%支持特殊教育。

  4、市、县(市、区)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并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取的部分和从各类福利、体育彩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一起纳入专项资金。

  (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同当地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即”四统一“)。规划好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的建设,注意安全、适用、美观。还应按标准配备特教专用设备、教学设备、用书、刊物和器材等。

  (三)鼓励并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进程。

  在实施“中小学信息教育校校通”工程时,逐步扩展到特殊教育学校,开通远程教育网络,加快特殊教育资源库建设,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优秀的教学内容,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

  五、加强领导,确保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残疾儿童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

  1、由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卫生、残联联合调查组,认真对县(市、区)内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一次彻底的普查,摸清残疾儿童少年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最重要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计划、民政、财政、编制、劳动、社保、卫生、税务、残联、公安、政法、妇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发展特殊教育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双文明奖挂钩、建立目标责任制,并把总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层层签订责任状。

  2、计划、财政、编制局要根据普查的基本情况认真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特教学校的人员定编,在保证落实基本建设、办学经费、教职工工资和津贴方面给予支持。

  3、民政部门要在募捐收入中划拨一定经费用于残疾学生的教育,为残疾学生提供衣物、床上用品等。

  4、残疾人联合会要把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解决残疾人自强自立的治本方法,从残疾人就业保障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在做好“扶残助学工程”的同时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工作。

  5、卫生、防疫部门要负责特殊教育学校的卫生、防疫工作,为残疾学生免费体检和打预防针。

  (二)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教育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普九”发展规划,作为“普九”和复查的主要内容,凡残疾儿童入学率、巩固率未达标的县,不能通过“普九”验收。加强对特教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督导评估工作。

  (三)开展资助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活动,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

  1、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习费用,从国家贫困地区中小学免费教科书中划拨给困难的残疾学生。

  2、政府利用助残日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特殊教育进行捐赠,帮助残疾学生完成学业。

  3、政府每两年对为特殊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和教师,对关心支持特殊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推动特殊教育与其他教育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