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做好今年全区“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各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安排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安排意见

(自治区民宗委 2003年7月20日)

自每年9月“民族团结月”活动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各驻藏部队和社会团体在全区广大干部职工、农牧民群众和青少年中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再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对全面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积极推进我区“一加强、两促进”历史任务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全区各族人民正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为营造一个民族大团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现就开展好2003年9月“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各项事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指导思想

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统揽全局,高举民族团结进步旗帜,始终坚持“三个离不开”的原则,在全区广大干部职工、青少年和农牧民群众中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各民族人民团结和睦,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进步。

二、活动范围及工作要求

活动范围: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驻藏部队和社会团体。

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突出特色,有组织、有步骤、有目的地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

三、时间安排及工作内容

(一)8月31日,进行“民族团结月”活动宣传横幅、标语的悬挂、张贴工作。

(二)9月1日,拟请自治区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对民族团结月活动进行动员、部署,西藏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拉开民族团结月活动序幕。

(三)9月2日,自治区召开全区各族各界代表座谈会。各级机关、驻藏部队和社会团体召开动员会,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民族团结月活动进行具体安排。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9月3日—15日,全面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情况,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和办法,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阶段,9月16日—30日,印发宣传资料,举办知识竞赛,宣传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事迹等,开展好今年的民族团结月活动。

(五)各级新闻部门要及时对“民族团结月”活动情况跟踪报道。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驻藏部队和社会团体主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成立领导班子,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月”的活动的各项工作,并将活动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今后设想于10月15日前报自治区民宗委。

附件1“民族团结月”活动宣传标语目录

1.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万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2.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3.增强各民族人民大团结,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

4.高举民族团结进步旗帜,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富裕

5.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6.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活动,推动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向前发展

7.加强民族团结,为实现“一加强、两促进”的历史任务而努力奋斗

8.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9.加强民族团结,为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10.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11.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人民利益

12.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增强各民族人民大团结

附件2:各部门悬挂“民族团结月”活动横幅标语使用分配单

一、驻拉萨党政军警单位:

(一)党委办公厅、西藏军区、武警总队机关院内分别悬挂(2)(11)(4)各1条、相对应街道分别悬挂横幅标语(1)(5)(3);区政法委(11)、区纪检委(10)、区党委宣传部(12)、区党委统战部(6)、区党委组织部(3)、区政府办公厅(7)、区人大办公厅(8)、区政协办公厅(3)、区检察院(2)、区高法院(12)、边防总队(11)、消防总队(6)、空指(3)、区公安厅(11)、区安全厅(2)、区司法厅(1)、区计委(9)、区财政厅(7)、区水利厅(10)、区卫生厅(4)、区教育厅(6)、区农牧厅(1)、区外办(12)、区民政厅(10)、区体育局(3)、区环保局(7)、区社保厅(10)、区经贸委(7)、区建设厅(8)、区审计厅(5)、区文化厅(2)、区交通厅(6)、区民宗委(8)、区工商局(10)、区旅游局(9)、区社科院(10)、区粮食局(6)、区贸易局(9)、区国税局(11)、区团委(11)、区计生委(2)、区妇联(6)、区总工会(1)、区地矿厅(4)、西藏日报社(11)、区党校(2)、区建行(10)、区农行(12)、中行西藏分行(9)、区新闻出版局(10)、区文物局(1)、区防疫站(5)、区工业电力厅(12)、藏医学院(12)、佛协西藏分会(11),以上单位分别在相对应街道悬挂横幅标语。

(二)西藏军区负责安排部队驻地团以上横幅悬挂的工作。

(三)区教育厅、区卫生厅负责安排下属单位横幅标语的悬挂工作。

二、各地(市)负责做好本地及所属部门悬挂横幅标语的工作。

三、各地(市)民宗局负责安排并检查落实及所属单位和所辖县悬挂横幅标语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