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02号)已经印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