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乌兰察布盟建制改设乌兰察布市的请示》(内政发[2003]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乌兰察布盟和县级集宁市,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集宁区乌兰察布大街。

  二、乌兰察布市设立集宁区。以原县级集宁市的行政区域为集宁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恩和路。

  三、乌兰察布市辖原乌兰察布盟的四子王旗、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卓资县、凉城县和新设立的集宁区。原乌兰察布盟的县级丰镇市由自治区直辖。

  乌兰察布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区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