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经2003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6月1日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3]3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要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大事来抓,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办法》的内容实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备案意识及自觉性。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办法》的有关精神,并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的形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登记、审查、协调和审查建议受理职责,做到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质量。

  1、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今年1至6月份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在7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查;今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备查。

  2、各级行政机关从6月1日起,必须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办法》第三、五、六条的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03]14号)的要求,在30日之内报上级备案机关备案。

  3、各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减免税等问题。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拟制的指导,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要依据《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规范性文件行政争议的协调和审查建议受理工作,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积极协调不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争议,促使同一事项统一规范;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有关机关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要及时受理,并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备案登记、公布、检查、通报等配套制度,强化备案工作责任。市政府每年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并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四、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领导,要改变以往备案工作中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的现象。针对备案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法制机构的队伍建设,配足、配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职人员,做到备案工作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保证备案工作顺利进行。

  附:

  1、《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2、《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3、《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和通报制度》;

  4、《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