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今冬明春传染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地实际加强防治工作的常态管理,做好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宿州市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

  当前,我国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斗争已经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防治工作从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但是,非典疫情随时都有反复的可能,尤其是今冬明春,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为从容应对,做到防范得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现根据《安徽省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在没有发生疫情的情况下,各地要认真贯彻各项常态管理措施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依法防治、科学防治、规范防治的总体要求,做到思想不能麻痹、领导不能削弱、工作不能松懈。切实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级政府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要继续保持稳定,继续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非典防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务必做到常备不懈。

  (二)加强疫病防治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各地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非典可疑病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报告疫情。要加快疫情报告信息网络建设,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信息体系;各乡镇卫生院要配备传真机并逐步配备电脑,使疫情报告网络延伸到乡镇,以提高疫情报告水平。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发热病人的接诊与分诊制度。乡镇卫生院要继续保留发热门诊,主要承担发热病人的初筛工作。市、县、区要保留1所综合医院继续开设发热门诊,配置各种救治设备,隔离设施要予以保留并不断完善,确保发热病人的留观工作正常开展。要进一步加强集中收治医院建设,不断提高综合救治能力。普通医院要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接诊员,做好发热病人监测及分诊工作。

  要继续保留疫情处理队伍、医疗救治队伍以及专家组,加强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确保一旦发现疫情,能够拉得出、打得赢。

  要统一协调整合公共卫生和医疗资源,加快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和传染病治疗机构的房屋、设备和人才建设,做好预防和控制非典疫情的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和完善疾病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理机制。

  (三)合理进行交通检疫

  在省际公路省境入口处设立卫生检疫站,对进入本辖区的车辆内部进行消毒,对车上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火车站、汽车站要继续对进站旅客测量体温,体温达到或超过37.5℃(以水银体温计测试为准)的旅客不得进站上车。

  (四)做好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加强人员的出入管理,严格学校大型活动的审批,做好校园、宿舍、教室及餐厅公共活动场所的卫生以及消毒通风。要落实农民工的防控措施,用工单位招农民工,要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备案,负责对农民工登记、体检检测和报告疾病等预防工作;没有接收单位的农民工由街道居委会负责。对从有非典疫情地返乡的民工,要按规定的隔离和观察要求进行防控。

  宾馆、餐厅、商场、超市、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经常举行聚会和会议场所,要保持通风并进行消毒。各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停业和停止使用。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加强消毒指导和监督检查,宣传正确的消毒方式和方法,避免过量或频繁使用消毒剂,减少对人体的危害和环境的污染。

  (五)大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要在广大城乡组织开展以“清理环境卫生、开展健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动员广大城乡居民积极行动起来,清理卫生死角,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和生活居住环境,改变不良的卫生习惯,不断增强群众的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防病知识。

  二、一旦发生疫情,各地要立即启动以下应急预案

  (一)指挥系统及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立即恢复运转,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及时控制和消除非典的危害。各工作组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非典防治工作职责如下:卫生部门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和治疗、防治技术指导,承担防治人员技术培训,督促检查防治工作的落实;交通、铁路、旅游、邮政等部门负责对车站等重点场所及邮寄物品的监测与消毒工作,做好对流动人口特别是从非典疫区打工、学习、出差、旅游、探亲访友等返回及来我市人员的监测、健康随访和留验观察等工作;教育、农业、劳动保障、建设、文化、体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农村、在外务工人员、返乡人员、施工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健身场所等人群的疫情监测和防治非典知识宣传;经济、计划、药监、工商、物价等物资供应保障部门负责消、杀、灭及救治等防治药品、物资的生产、调运、储备和供应,平抑市场物价,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公安部门负责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员隔离;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有关非典防治政策措施,宣传普及非典防治知识。监察部门负责对非典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贻误时机的行为,依照政纪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二)防治工作机制

  1、非典防治工作坚持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

  2、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非典的疫情监测、报告、医疗救治、控制处理和群防群治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同时,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服从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在疫情监测、报告及群防群控工作等方面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3、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的非典防治工作,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活动的非典防治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由主办单位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要用法律要求、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来保证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到位。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实行群防群控。最广泛地动员、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群防群控工作;自觉履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增强防病意识。

  (三)防治组织体系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防治工作领导组织,负责非典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发生疫情后,立即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判断疫情的严重程度,确定疫情波及的范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医疗救治、技术指导、宣传咨询和监督执法工作;切实当好政府参谋;及时报告、定期通报防治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疫情。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情监测与预警,汇总、分析、评估疫情;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医学观察措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对疫点进行隔离控制和消毒;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咨询和专业人员培训。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及时、如实报告疫情,做好病人的诊断、治疗、隔离工作;开展医护人员培训,提高救治水平;严格消毒、隔离制度,做好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内感染。一旦发生疫情,要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恢复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并合理确定非典病人收治医院。定点收治医院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消毒、隔离条件,准备好一定数量的隔离病房,配备病人治疗抢救所用的医疗设备、药品、消毒和防护用品等物资。

  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做好流动人员的留验和隔离观察、疫区返回和来我市人员的健康随访、疫情报告和控制处理工作。

  4、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疫情报告、病人或疑似病人隔离、污染场所和物品消毒、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疫点及疫区处理的监督,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质量等工作的监督执法工作,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四)保障支持体系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实验室等专家参加的防治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和以临床医学专家为主的医疗救治工作专家组,做好本地区防治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方案制定和人员培训,指导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和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都要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做好本部门、本单位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若干支应急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队伍,由素质高、业务精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配备必要的技术、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和药品,做到常备不懈,随时等命。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培训,使其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理论,提高防治技能。专业人员应当熟悉掌握非典临床症状、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

  3、各级政府要安排落实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应急疫情调查处理所需的工作经费,保障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和应急处理疫情工作的顺利开展。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非典防治物资的供应。防治物资的供应本着“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重点用于“非典”定点救治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观察室的改建及急需的医疗设备,转运专用车等的配置,疫情处理所需的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设备、病人治疗抢救用药品和设备、消毒药品和器械、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等。

  (五)疫情监测报告

  1、疫情监测系统

  (1)做好交通检疫,把住疫情监测第一关。交通、铁路、公路等部门要做好交通检疫工作,在铁路等交通部位设立交通检疫站、留验站,配备人员、房屋和设备,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特别是从疫区来我市和返乡人员的测量体温、健康申报登记和交通工具消毒工作。对可疑病人应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开展健康随访,把好疫情监测第二关。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从疫病流行区返乡和来我市人员的登记、体检和健康随访工作,密切观察其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症状,要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作进一步医学检查。

  (3)规范发热门诊,严把疫情监测第三关。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发热门诊要符合条件,规范运作,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做好就诊病人的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进驻发热门诊和定点收治医院,做到疫情报告“零距离”,流调“关口”前移。

  (4)开展社区疫情监测,筑实监测网络。各地卫生部门要主动开展疫情监测,把疫情监测延伸到街道、居委会和乡镇、村,延伸到学校、厂矿、单位和各类公共场所,建立健全密实的社区疫情监测网络。教育部门要做好大、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师生的疫情监测。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安排专门人员测量体温,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通过各种形式发动、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和报告疫情线索,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公布疫情报告电话,接受群众的可疑线索、可疑疫情报告。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安排专业人员,调查核实疫情。

  (5)规范隔离观察。要严格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断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划分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要进行严格隔离观察2周,当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被排除时,要立即解除对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措施。对一般接触者要进行为期2周的医学观察,每天测量体温1次,并询问观察有无相关症状,如无异常,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其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的管理由市、县、区疾病控制机构会同医疗机构实施。健康随访工作以居住地为主,在农村地区,由村委会组织乡村医生或计生专干对健康随访对象进行随访;在城镇,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居委会组织辖区内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宾馆、建筑工地、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健康随访对象进行每日1次的健康随访,为期两周,并逐日向居委会报告。

  2、疫情识别系统

  对非典病例诊断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专家组负责对可疑病例的初筛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与解除,拟诊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会诊请求;

  市级专家组负责“疑似病例”的诊断与排除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初筛,拟诊为“临床诊断”病例和遇有无明确流行病学史或鉴别诊断有困难的“疑似病例”,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会诊请求;

  省级专家组负责“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与排除,并负责无流行病学接触史的“疑似病例”、合并复杂基础病变的“疑似病例”和市级专家组确定诊断有困难的“疑似病例”的临床诊断。

  3、疫情报告系统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部门和各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疫情,都必须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逐级上报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典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非典疫情实行逐级上报制度,每日汇总本地疫情,按照要求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同级政府。

  (六)疫情控制处理

  发生疫情后,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力量,迅速采取果断有力措施控制处理疫情,努力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必要时,根据法定权限,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实施疫区封锁等紧急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发现的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要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追踪调查核实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2、切实落实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对所有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人或病人家庭、活动场所和用品消毒等措施。对拒绝隔离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不执行控制处理措施的单位或个人,在当地公安部门协助下,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全力救治病人。病人实行集中收治,所有病人或疑似病人由市级集中收治医院集中收治。每例病人都要组织专家会诊,制定具体的治疗方案,密切观察其病情进展。对危重病人,要组织各方面技术力量,全力进行救治。

  4、防止医院内感染。接诊和收治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病房、诊疗、检查器械和病人用具等环境和物品的消毒,所有疑似病人必须收治在相对隔离的病区,医学观察病例和发热留观病例也应相对分隔收治在不同病区。

  5、加强疫情联防联控。卫生、交通、农业、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共同配合,保证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接触者追踪调查和病人救治工作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迅速开展和有效实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毗邻地区的防治工作,共同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协查、追踪工作。

  (七)宣传教育咨询

  1、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和广大群众广泛开展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正确引导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主动做好自我预防与保健。

  2、各地通过广播、编印散发宣传材料、设立宣传栏、举办防治知识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学校、车站、影剧院、歌舞娱乐、农贸市场等人流集中单位和场所的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

  3、农村地区要采取走村串户等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农村群众正确认识非典,破除封建迷信。耐心细致地做好在外务工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宣传教育。

  4、各级卫生部门设立并及时公布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及时为居民提供防治知识和信息咨询。

  (八)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大活动的防控

  1、重点人群防控

  (1)做好学生非典防治工作。发生非典疫情后,各级各类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实施健康晨检晨报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各高校、中专学校要实行巡视制度,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立即进行留观。对从流行地区返回的学生,应当在家或安排专门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两周。

  (2)做好民工的非典防治工作。各类用工单位要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改善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持工作场所和住所的良好通风,做好消毒工作;不得集中遣散农民工,并保障其基本生活;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要立即隔离并送医疗机构诊治。

  2、重点场所防控

  (1)车站、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要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做到交通工具、场所、用具和设备的定期消毒。有入住来自疫区人员的宾馆、饭店要指定专门楼层住宿,并按要求进行测量体温和健康随访。

  (2)非典定点医院或可能接诊非典病人的医院应严格消毒、隔离制度,加强消毒和医护人员防护工作,严防医院感染,同时,加大医院污水、污物消毒处理力度,严禁未经消毒灭菌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院污水排放。

  3、重大活动防控

  (1)从严控制举办大型活动,一般不举行大型会议和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确需召开的会议,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确需举办的活动,要经报批并落实预防非典工作方案;各旅行社停止组织去流行地区的旅游活动;各单位要避免组织人员到流行地区从事公务、商务等活动。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务、商务、庆祝“元旦”、“春节”等重大活动的非典预防工作,督促和指导活动主办单位做好用具、设备、场所消毒和参加人员的疫情监测,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各级卫生部门为参加重大活动的人员提供防治知识的宣传咨询和防疫保健服务。

  (九)依法防治

  要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依法防治非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社会公众要自觉遵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义务,积极配合落实政府采取的各项措施。各地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对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和不落实防护措施的,要依法强制执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