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费支付和车辆投保程序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湖南省200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湘财库[2003]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怀化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怀化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车辆)保险的监督管理,提高车辆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益,节减财政性资金开支,促进我市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湖南省200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湘财库[2003]2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人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第四条 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是指采购人使用的车辆获取保险服务时选择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用谈判协议或招标确定的定点保险企业进行投保的行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定点保险车辆保险费计算统一按《怀化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合同》中费率标准执行。

  第二章 保险费支付和车辆投保程序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定点保险车辆保险费支付采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全额直接拨付方式。车辆保险费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全额直接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人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车辆投保开始前,采购人必须先将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保险费中的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人办完车辆投保手续后,需要支付保险费时,财政部门根据《怀化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合同》,将车辆保险费预算资金和已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政府采购定点的保险企业。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定点保险车辆投保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提出投保申请。采购人的已投保车辆按其保险终止时间提前一个月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采购人的新购车辆及时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投保申请包括:车辆投保申请报告、《怀化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申请表》(附表一)、《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二)核定保险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定点保险企业,根据采购人的车辆投保申请,按照《怀化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合同》中费率标准及条款进行审核并计算确定保险费。

  (三)编制车辆定点投保计划。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采购人的投保申请和核定的保险费,汇总编制《怀化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投保计划表》(附表二)报送定点保险企业作为办理采购人车辆保险和保险费用结算的依据。

  (四)资金汇集。采购人财务管理人员根据单位车辆投保申请和核定的保险费用,在政府采购车辆定点保险起保日开始前15个工作日内,将《怀化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投保计划表》中核定的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足额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管员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开出《怀化市政府采购资金归集到位通知书》(附表三)。

  (五)车辆投保。采购人在车辆保险起保日开始提前一个月到定点保险企业填写由定点保险企业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同时填报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怀化市政府采购资金委托付款书》(附表四)。

  (六)保险费支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怀化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投保计划表》、《怀化市政府采购资金归集到位通知书》、《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怀化市政府采购资金委托付款书》,开出《怀化市政府采购付款通知书》(附表五);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管员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开出的《怀化市政府采购付款通知书》向定点保险企业支付车辆保险费,并根据银行付款回执开出《政府采购资金付讫通知书》(附表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据此出具《怀化市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附表七)给采购人作为入账凭证。

  (七)领取保险卡。采购人凭《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怀化市政府采购资金委托付款书》、《怀化市政府采购资金归集到位通知书》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由定点保险企业印制的《机动车辆保险卡》,此卡随车使用,作为政府采购定点保险车辆出险后报案、定损、理赔的凭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本级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企业和采购人车辆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政府采购定点保险企业的确定。为提高车辆保险服务质量,定点保险企业一年一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程序及方式,择优选择保险企业作为定点保险服务单位。并与定点的保险企业签订综合性的《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合同》,以此来明确采购人、定点保险企业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车辆定点投保保险期按年度制管理。保险服务年限一年一定。每年3月为车辆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投保申请时间,每年5月1日为年度接保时间,车辆统一定点保险期限从每年的5月1日起到次年的4月30日止。中间更换、新购、停保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办理定点保险或停止保险的手续。

  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资金统一安排保险的车辆保险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座位(货物)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四种;采购人的预算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车辆保险如需要增加附加险种由采购人自行确定,但投保险种不得超过五个险种。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险种的,必须报经财政局领导和财政支出管理科室审批。

  第十二条 怀化市定点保险企业如不能按《怀化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采购人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电话为:2722076.一经查实,怀化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怀化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可以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采购人如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政府采购定点保险的,市财政局除了在经济上给采购人予以处罚外,另还要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司机年度安全奖。车辆保险无赔款优待已列为政府采购定点保险综合优惠内容之一,体现在节约的保险费额中。司机年度安全奖由采购人根据本单位管理实际按有关规定统筹考虑解决,安全奖资金的额度应控制在每车年保费的5%以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怀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