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赤峰市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牧区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的管理,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筹资筹劳是指嘎查村民委员会在嘎查村范围内因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除农牧民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外,向农牧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牧民义务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 级人民政府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办公室和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对嘎查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嘎查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应当坚持一事一议、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兴办嘎查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规定交纳筹资款和出劳是农牧民应尽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资出劳。

第六条 对确因生活困难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出资出劳的农牧民,由其本人向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嘎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予以减免。减免对象、减免金额和劳务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下列事项,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一)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所需的费用和劳务;

(二)修建嘎查村桥梁、道路所需的费用和劳务;

(三)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所需的费用和劳务;

(四)苏木乡镇统一组织的防雹所需的费用和劳务;

(五)其它依法属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的费用和劳务。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得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一)农牧民在其自己承包的耕地、草场、“五荒”上改善生产条件,种树、种草等投资投劳的行为;

(二)农村牧区电网改造、学校危房改造、五保户供养、嘎查村(组)干部报酬、管理费(包括招待费)、水费、电费、畜禽防疫费等有明确经费来源渠道、支出规定和收费标准的费用和劳务;

(三)偿还嘎查村债务、弥补嘎查村办企业亏损等不属于嘎查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费用和劳务;

(四)其它依法不属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的费用和劳务。

第九条 因兴办嘎查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除一次性全部取消“两工”的地区外,在过渡期内不允许搞筹劳活动。

第十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符合筹资筹劳议事范围和充分听取嘎查村民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之前提出全嘎查村年度筹资筹劳的初步预案,预案应当明确筹资筹劳项目、额度、渠道、分摊标准、减免条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的筹资筹劳初步预案,应当提交嘎查村民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对于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嘎查村,可以民主推选产生嘎查村民代表,根据嘎查村民会议的授权,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召开嘎查村民会议应当有本嘎查村18周岁以上的嘎查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嘎查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牧户代表参加;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到会。

筹资筹劳初步预案经到会的村民(户代表)或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后,形成筹资筹劳决议。

第十二条 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应当履行下列审查备案手续:

(一)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决议形成后10日内将决议等相关资料送交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审查;

(二)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认为筹资筹劳决议的范围、程序、分摊对象、标准等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后,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认为不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筹资筹劳决议,退回嘎查村民委员会重新予以调整和纠正;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认为筹资筹劳决议内容符合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后予以批准,同时报送旗县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办公室和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嘎查村的筹资筹劳决议报经批准后,应当张榜公布,同时将筹资筹劳额度按标准分摊到户,填入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农牧民依卡出资出劳。

第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并按筹资数额设置分户花名册,按户收取,统一开具由市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印的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专用票据,于3日内缴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设立的筹资专用帐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五条 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对嘎查村民委员会上交的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依法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机构的监督,不得自行平调、截留、挪用资金和改变资金的用途及性质。

第十六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用款,按下列程序申请拨付:

(一)嘎查村民委员会制定详细用款计划,填写用款申请书;

(二)向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递交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书,提出用款申请:

1、1000元以下的用款申请,由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提出;

2、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用款申请,由嘎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提出;

3、5000元以上的用款申请,由村民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提出。

(三)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接到嘎查村民委员会递交的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书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迟3日)履行批准手续,办理拨款或付现业务。

第十七条 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项目,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批准的筹资筹劳决议进行施工。因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筹资不足的,应当向嘎查村民会议报告,可在筹资额上限内续筹补足。仍不能弥补预算缺口的,应当列入下一年度筹资范围。对当年形成的筹资结余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也可按原筹资渠道退还给农牧民,但不得用于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范围以外的支出。

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制定劳动定额,统一调度。出工并完成定额的嘎查村民,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发给统一印制的工票,待项目竣工后,统一结算。对外出打工或因其它原因不愿出工投劳的,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必须全部用于嘎查村支付代为雇请劳动力的费用。

第十八条 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和嘎查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工程项目所需原材料的购买、使用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筹资筹劳的入帐、使用、结存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支出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采购部门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做好工程项目决算方案(如属于跨年度筹资的工程项目决算,可以年度或工程阶段为结算时段进行决算,待项目竣工后再进行总决算;也可以待项目全部竣工后实行一次性决算),连同原始票据,送经嘎查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通过后,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审核。

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决算方案进行审查,并按有关会计科目处理帐务,同时将决算方案报送旗县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上级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决算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当张榜公布,群众有异议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群众对解释不满意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或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办公室和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嘎查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的监督检查,每一年度至少检查一次。对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要组织力量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擅自筹资筹劳的;

(二)筹资筹劳决议未按本规定履行审查备案手续的;

(三)擅自增减筹资筹劳项目或提高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将筹资筹劳内容填入农牧民负担监督卡、未按规定发放农牧民负担监督卡的;

(五)逃避农牧民监督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六)其他违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议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