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大型社会活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六日

营口市大型社会活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群死群伤等恶性事件、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社会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风景旅游区、广场、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中心)、俱乐部、影剧院、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大型文艺活动;

  (二)游园会、灯会、花会、庙会等大型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等大型群众体育性活动;

  (四)节日庆典、焰火晚会等庆祝活动;

  (五)订货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商贸活动;

  (六)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条 举办大型社会活动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具备与活动形式、参加人数相适应的安全条件。大型社会活动的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事故预案必须齐全、完备和可行。

  第四条 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在申报公安、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审批的同时,要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一)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每场参加人数在2000人以上,其他大型社会活动每场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自发的群众性晨练活动除外)每场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其他大型社会活动每场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报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跨地区的大型社会活动,报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上报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及主管单位名称;

  (二)活动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事故预案及有关说明;

  (三)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防范措施。

  第六条 根据“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办单位应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全部责任。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审批单位应对活动各项安全条件及措施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主办单位进行整改,并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主办单位的上报备案材料应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对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要进行认真仔细的研究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主办单位进行修改或调整。

  第八条 对大型社会活动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型社会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和责任人。对不经过审批及上报备案,擅自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办单位、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