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特困户进行生活救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农村特困户进行生活救助的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了更好的落实和规范我市农村特困户的救济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济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03]6号)文件和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动员全市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构建起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特困扶助体系,逐步建立起适宜我市农村特点的社会救助机制,确保农村特困户救助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村要分别成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定小组,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乡(镇)、村领导小组和评定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特困户的评定、审核、上报等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三、农村特困户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对户口在我市农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力(含因灾、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实行特困救助。以下5种对象不列入救助范围:一是已纳入五保供养对象的;二是法律确定有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是有手艺且身体健康的;四是因懒惰造成贫困的;五是当年因灾造成暂时困难的。

各地在制定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时,要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和“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动态管理”的工作方针,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本地财政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救济的范围和标准。除国家重点扶持县、省重点扶持县可按农业人口的1%至1.5%进行救助外,其余的县、市、区一律控制在1%以内进行救助。救助的标准根据各地财力确定,目前,一般按月人平5至10元进行救助。同时,要以户为单位予以救助,不得搞平均救助。

四、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村民小组评议;

(三)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张榜公布,群众评议;

(五)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六)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五、规范管理

民政部门对核准的农村特困户,应在今年9月底前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10月份起定期定量发放救济金。《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全市统一式样,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特困户凭证领取政府救济和享受其他社会救助。发放单位要如实记录所发放的救助款物并由领取人签字。各地对领证的人员要造好花名册,建立档案,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家庭人口、承包土地及收入情况、救助原因、救济资金额,并逐级汇总上报,实行微机管理。

六、资金的筹措与发放

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农村特困户救济实行分级负责,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县两级政府负担,省里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保证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同时,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大力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和慈善活动,多渠道筹集资金,并将资金集中捆绑使用。上级拨入和本级安排的农村救助资金,实行民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根据核定的人数、金额,将救助资金转入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信用社专项帐户,特困户按季到信用社领取。

七、动员社会广泛参与救助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构筑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特困房救助体系。并针对特困户在生活、子女就学、医疗、就业和无房户建房等方面的困难,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切实保障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