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冀政[2004]8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调查。为做好这项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石家庄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并在3月底前建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机构。

  二、严格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严格依法普查,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普查数据的质量。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按照经济普查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中如发现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三、配备普查人员,确保普查经费。各级政府要抽调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的人员到经济普查办公室,并认真做好普查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确保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普查队伍。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到普查涉及范围广、普查项目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等特点,对属于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要及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四、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统计部门要做好全市经济普查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经济普查的资金筹措工作;工商和税务部门要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各级编委办要负责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民政局要负责提供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质检部门要负责提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文化、教育、卫生、交通、商务等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五、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目的和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各级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石家庄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马静(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齐惠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檀振英(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耿震环(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田玉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振岐(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王彦勤(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增喜(市建设局副局长)

  雷铁显(市民政局副局长)

  赵立芬(市教育局副局长)

  贾振海(市司法局副局长)

  刘建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国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文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建中(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谷廷辉(市地税局副局长)

  徐东(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闫焕朝(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建强(市普查中心主任)

  张国庆(市交通局副局长)

  苗先国(市商务局总经济师)

  张文志(市文化局副局长)

  商业南(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刘鸣义(市卫生局助理调研员)

  刘景春(市邮政局副局长)

  冯立恒(市日报社副社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