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鲁发[2003]3号)精神,确保各项农村卫生政策落实到位,加快我市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步伐,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政策,从潍坊实际出发,逐步建立起以“三位一体重系统,大众卫生贯始终”为主要内容的系统化大众卫生体系,全面提高全市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今后五年我市农村卫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起功能齐全的卫生服务体系、县乡垂直管理的卫生执法监督体制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实施以慢病防治为主的大众卫生服务模式,真正使农民看上病、看好病、看起病、不生病,确保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确保农村卫生事业的良好运行,为我市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建设现代化强市做出新的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各项农村卫生政策,加快农村系统化大众卫生建设

  (一)理顺管理体制,深化乡镇卫生院改革

  1、理顺乡镇卫生院体制。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要重新调整现有乡镇卫生院的布局结构,每个乡镇保留一所乡镇卫生院,其它的可合并、撤销或转制。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上划到县级管理,其人员、任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乡镇卫生院划归县级管理后,乡镇政府要继续积极做好本乡镇的卫生工作,认真履行公共卫生职责,在乡镇卫生院土地使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2、完善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全面实行院长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要建立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实行岗位工资等形式的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积极推行全成本核算,降低医疗成本。

  (二)引入市场机制,大力发展村级卫生组织

  1、合理设置村卫生所。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等合理设置村卫生所。鼓励乡镇卫生院到村设立村卫生所,一般乡镇卫生院至少1燉3的人员要到村卫生所工作。在没有村卫生所覆盖的自然村,不论投资主体、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如何,只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达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标准,允许乡村医生或社会其它自然人、法人设置村卫生所。

  2、加强村卫生所管理。鼓励各种性质的村卫生所参加所在乡镇卫生院的“连锁式乡村卫生一村化”管理。凡是参加“连锁”的卫生所,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乡镇卫生院的标识,执行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制度和质量标准,参加乡镇卫生院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

  (三)培养适宜人才,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1、全面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应坚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大力培养全科医学专业人才。要利用学校教育、专题培训、进修学习等形式,加强在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岗前规范化培训制度,对新上岗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农村医学继续教育制度,重点开展农村适宜技术、中医药和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2、强化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乡村医生队伍是农村卫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做好培训和准入管理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乡医培训。到2005年,50岁以下的乡村医生力争8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的资格,5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力争80%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届时,不具备资格的乡村医生要全部淘汰。新上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

  (四)加大政府投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准确把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科学内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我市实施的新型农民健康保障制度,与中央提出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相一致。要继续以“两险共担、三方筹款、四面规范”为中心内容,大力推进这一新型制度。当前要继续以乡为单位进行统筹,并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力争到2007年末80%的农民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2、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在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年人均个人缴费应不低于10元。凡举办合作医疗的地方,都要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地方每年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让合作医疗参加者普遍受益。

  3、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财政支持。市、县、乡财政都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一定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合作医疗也要给予补助。各级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总额不低于人均10元。从2003年起,市财政对省级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和市级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乡镇的参保农民,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差额部分由试点县市区和乡镇财政补齐。同时,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以“让利”的形式参与合作医疗的筹资。

  4、加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五)完善乡镇卫生监督体制,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执法

  1、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县乡垂直管理的乡镇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践证明,以“县乡垂直管理”为核心的乡镇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完全符合上级精神和我市农村实际,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这项改革。

  2、加强农村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统一聘任、统一培训、统一监管,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统一装备,卫生监督执法统一标准、统一文书。要加强内部法制二级监督,确保卫生监督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

  3、加大农村健康相关产品和相关领域的监督执法力度。积极推行乡镇卫生综合执法,加强农村健康相关产品和相关领域的监督执法工作,实现农村基层卫生监督执法的“无缝覆盖”,规范医疗市场和公共卫生市场秩序,确保不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健康相关产品安全和医疗卫生市场规范有序。

  (六)完善“双赢”机制,全面推行大众卫生服务模式

  1、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控制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发生与流行。积极推进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建立慢病防治“双赢”机制,选择病因相对明确、防治效果较好、费用较低的慢性病,实行“划片分工承包性防治”。以病人为中心,建立农民家庭健康档案,提高疾病防治效益。到“十五”末,力争使59处中心卫生院的防保收入达到业务收入的30%,其他卫生院达到50%.

  2、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加强母婴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特别是产科和儿科建设,提高处理孕产妇难产和新生儿急救能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拓展妇幼保健服务领域,落实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化管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逐年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三、加强检查和督导,确保各项农村卫生政策的全面落实

  (一)对农村卫生政策落实情况实行年度评价制。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农村卫生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农村卫生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把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落实奖惩,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每年要对各县市区农村卫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通报。

  (二)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规划、协调和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合作医疗资金和其它农村卫生事业资金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宣传部门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计划、农业、药监、民政、人事、物价、教育、税务、工商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

  二ΟΟ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