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进一步规范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使初步设计能满足指导施工图设计的需要,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顺利进行并推进和完善一个“窗口”的设计审查管理模式,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管理

  (一)市建委对全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指:对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岩土工程初步勘察报告、各有关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说明书以及工程概算书等进行的综合审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将初步设计审查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合进行:

  1、已完成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的项目,可以同时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施工图审查。

  2、需要进行分期审查的特、一级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设计审查办批准后,可以同时进行桩基工程或深基坑的施工图审查。凡经审查通过又没有重大设计修改的项目,桩基工程或深基坑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

  3、需要同时进行专项审查(消防、抗震、人防、环保、节能等)的项目,除另有规定者外,施工图阶段不再另行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技术性审查中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如有不符,由市设计审查办责成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予以改正或重新进行专项审查。

  二、审查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一)特殊公共建筑,包括超限高层建筑项目,技术复杂、有声、光、热、振动、视线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及国家、省、市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立项投资在4千万元以上,或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

  (三)20层以上的住宅和宿舍, 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宿舍区、工厂生活区;

  (四)跨度大于30米、层数在6层及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体规模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或仓库;

  (五)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

  (六)有关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

  三、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报审资料送市设计审查办 “窗口”,填写《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市设计审查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提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退回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再行受理。

  (二)设计审查办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和复杂程度,特级项目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其他项目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性审查意见。

  (三)设计审查办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市设计审查办窗口领取。

  四、报审资料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报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立项批文或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各1份;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及附图(含建筑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各1份;

  (四)工程地质初勘报告或详勘报告1份;

  (五)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及工程概算书)各3份;

  (六)其他有关资料。

  五、审查内容

  初步设计审查包括市场行为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一)市场行为审查的主要内容:

  1、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计划批文、规划审批要求;

  2、是否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

  3、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资质管理规定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4、勘察、设计人员是否按执业资格进行勘察、设计;

  5、是否进行了消防、抗震、人防、环保、节能等专项审查;

  6、其它方面的内容。

  (二)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初步设计文件是否完整;

  2、设计依据是否正确;

  3、是否满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4、是否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建筑设计是否符合规划审批和使用功能要求。

  6、结构选型是否安全、合理。

  7、设备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8、市政公用设施是否配套齐全。

  9、概算书编制是否完整、准确。

  10、其他方面的内容。

  六、其他

  (一)根据建筑工程复杂程度或建设单位要求,需与消防、抗震、人防、环保、节能等专项审查进行联合审查的项目,由设计审查办组织有关专项审查部门召开联合审查会,并负责整理审查意见。根据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和复杂程度,特级项目在受理后14个工作日内,其他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合审查会,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并依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设计修改。如有违反按有关法规处理。

  (三)市政公用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建委工程勘察设计处负责解释,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