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86号)转发给你们,我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同时收取的维修基金从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之日起不征收营业税。

  二、其他单位代收维修基金取得的收入仍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