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山东电力基本建设总公司等3户企业出口的成套设备按原退税率退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以国税函[2004]102号文件作了批复,原则同意以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你局按照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抓紧组织力量对有关业务再次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审核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按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成套设备表(略)
二OO四年三月十五日
公布日期:2004-03-15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3-1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文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山东电力基本建设总公司等3户企业出口的成套设备按原退税率退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以国税函[2004]102号文件作了批复,原则同意以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你局按照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抓紧组织力量对有关业务再次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审核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按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成套设备表(略)
二OO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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