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汇区人民政府:
你区下发的《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制企业暂缓缴纳部分规费的通知》(川政办〔2003〕9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和《河南省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撤销川政办〔2003〕9号文件。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公布日期:2003-07-28施行日期:2003-07-2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周政[2003]6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7-28
施行日期 2003-07-28
发布部门 周口市人民政府
正文
川汇区人民政府:
你区下发的《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制企业暂缓缴纳部分规费的通知》(川政办〔2003〕9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和《河南省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撤销川政办〔2003〕9号文件。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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