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镇土地资产管理,严格开发项目土地审批手续,依法查处利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土地、擅自变更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配套方案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搞好开发企业结构调整,增加企业实力。针对目前我市开发企业规模小、实力弱的问题,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走房地产开发集团化经营的路子;通过外引内联,强强联合,壮大企业实力,扶持守信用、重质量、善管理的优秀企业。开辟新城区房地产市场,推动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

三、严格单位集资建房的立项和价格审定。单位集资建房严格按国家发改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并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内政字[2003]254号)进行管理,防止以职工集资名义搞房地产开发,扰乱房地产市场。

四、认真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拟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将该项目拆迁安置、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以及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等问题逐一落实,并同相关部门签定意向书,避免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出现遗留问题。

五、认真执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制度,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核发机关除审查必备要件外,还要严格审查预售广告内容。出具审核证明,凭此证明经工商部门审查后方可到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发布。各新闻媒体核验加盖广告审核章和预售许可证号码后,方可刊登和发布,以防止刊登虚假广告和承诺无法兑现内容的广告。

六、规范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禁止开发企业向购房者签定国家已经明令停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开发企业自制合同或协议。对不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予办理期房抵押和产权登记手续。对不向购房者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项目,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七、加强对商品房购房票据的管理,凡购买商品房不论是期房预售或是现房销售,开发企业必须为购房者出据合法的不动产销售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购房票据的管理,加大稽查力度,有效制止非正规购房票据在社会的流通,以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八、尽快理顺市区房屋交易、登记发证机构,按照建设部《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建房[1997]62号)要求,实现统一产权登记发证,统一实行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制度,统一业务标准和技术规程,防止重复办证、重复抵押、重复买卖现象的发生。

九、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项目竣工后的遗留问题。开发项目竣工后,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出具工程款拨付和民工工资支付证明。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在水、电、热及其它配套设施存在遗留问题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并为计划、规划等有关部门提供不良信用档案。对其新申请立项工程,规划部门不予审批,计划部门不予办理立项。

十、加强对开发项目行政执法和日常管理的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房地产市场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企业违规劣迹存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必要时在新闻媒体曝光。对资信程度低、社会信誉差的开发企业,计划、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其新建工程前期手续上要加以限制。对违法经营、恶意欺诈、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开发企业,将给予撤销经营资质的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维护房地产诚信,打击欺诈的良好监督氛围,增强公民维权意识与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