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 2003年2月20日)

为加快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我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现就我区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认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目前在我区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导致城镇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各地(市)所在地污水、垃圾较多,污染越来越严重。如不尽快解决,将严重威胁城乡居民的生存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解决城市环境保护问题,各地(市)政府要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加强以污水、垃圾处理为重点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坚决纠正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行为,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力争“十五”期间,城市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得到控制,使我区7地(市)中心城市的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

(二)建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新机制。根据国家安排,我区拟在拉萨市修建一座污水处理厂,其他地区所在地污水处理厂正加强前期工作,积极申请建设;拉萨市垃圾卫生填埋场已建成交付使用,日喀则市、山南地区泽当镇、林芝地区八一镇、阿里地区狮泉河镇垃圾卫生填埋场正在修建中,那曲地区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正在申请中。为此,对于这些拟建、在建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要切实改变只由政府投资,国有单位负责运营管理的观念,解放思想,采取有利于加快设施、加快发展的措施,切实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营的市场化改革。

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方向是,改革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和经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

二、改革体制,创新机制,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创造基础条件

(一)对已建、在建和拟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都要立即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能够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全面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保证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费用,实现垃圾收运、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市场化运作。

(二)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用的征收标准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如工矿企业、餐饮服务业、汽车美容业等企业和服务业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应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尚未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所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可用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相关配套项目的投入,但在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四)改革管理体制,逐步实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已建、在建和拟申请国家投资的城市污水、垃圾填埋场项目要尽快达到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须实行产业化方式运作。项目的法人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

2.项目所在城镇必须准备或已经开征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其收费标准应能保证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并有逐步达到保本微利价格的计划。

3.必须附有关项目的下列文件:一是项目法人的企业身份证明;二是项目所在地政府征收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的有关文件,污水、垃圾处理厂运营费用及来源说明(包括负责污水、垃圾处理厂运营的企业与政府签订的费用支付协议);三是现有或拟建污水收集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配套设施情况。

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可采取目标管理的方式,与政府部门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提供污水、垃圾处理的经营服务。鼓励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合资或租赁承包现有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鼓励将现有污水、垃圾处理企业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招投标实现经营权转让、盘活存量资产。盘活的资金要用于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的建设。

(五)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扩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确保管网配套。鼓励实行城市供水和排水一体化管理。

(六)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鼓励建设垃圾资源化设施。有条件的城市如拉萨市要建立有利于鼓励使用垃圾资源化的成本补偿与价格激励机制,推动城市垃圾的资源化。拉长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链条,促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七)要将城市垃圾处理经营权(包括垃圾的收集、分拣、储运、处理、利用和经营等)进行公开招标。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垃圾处理权的公平竞争。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收集,提高垃圾收集转运系统的配套程度。

三、市场引导,政策扶持,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

(一)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当地政府或委托的机构可参照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设定投资回报参考标准,并根据其它具体条件计算项目的运行成本,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价格,以此作为对投资者招标的标底上限,通过招标选择最优化的方案及项目的投资、运营企业。政府或其指定代理人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须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通过招标取得投资和运营资格的企业。政府或其指定代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协议应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不得为投资者提供无风险的投资回报保证或者担保。

(二)投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资金应不低于总投资的20%,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三)承担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拥有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承包设施年运行总成本的50%。特许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特许经营或承包运营期限满后重新进行招标。

(四)政府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企业以及项目建设给予必要的配套政策扶持,包括: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生产用电按优惠用电价格执行;

对新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运营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

(五)鼓励城市政府用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质押贷款,筹集部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积极尝试以各种方式拓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

(六)各级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或用于污水、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

(七)实行产业化方式新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时,各级政府应在明确政府投资权益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建设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化发展。政府支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利用外资包括申请外国政府贷款,并对产业化项目给予适当补助。今后,凡是未按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和经营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政府不再予以政策、资金上的扶持。

四、加强监管,保障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发展领域,统筹安排,采取有力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产业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要加快制定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拍卖、抵押、资产重组、资金补助、收费管理、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规划有序地发展。各地(市)在城市基础建设方面要充分考虑污水、垃圾的处理工作,并要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府的管理目标,超前打算,作好准备。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抓紧进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行业的事业单位转企业以及相关的改制工作,在社会保障、转岗再就业等各方面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

(三)要按照国家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处理设施布局要合理,规模要切合实际。

(四)要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污水、垃圾处理费金额按规定要求使用。

(五)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后,各级政府要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行政;要制定明确的污水、垃圾处理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明确运营企业的责任和权益。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置质量的监督,确保达标排放,避免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