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五日
公布日期:2003-11-2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东地税发[2003]2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11-2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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