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驻藏部队军官随军家属户籍管理的意见》,经2003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驻藏部队军官随军家属户籍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 2003年1月27日)

近年来,随着我区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已取消“农转非”户口指标限制。为了进一步简化驻藏部队军官随军家属户口审批程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了解决驻藏部队军官家庭困难,支持部队建设,从2003年起取消军官家属随军“农转非”户口指标限制。

二、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精神,凡符合随军条件的,均可申请“农转非”户口。

三、根据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旅政治部可以批准部队干部家属随军的通知》([1986]政干部字40号)精神,驻藏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军官随军家属的“农转非”户口,由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审核,填报《军官家属农转非户口审批表》,报自治区公安厅审批。

四、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的警官、文职干部,凡符合随军条件的,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填报《军官家属农转非户口审批表》,报自治区公安厅审批。

五、由被批准人持自治区公安厅批准的《军官家属农转非户口审批表》,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