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区今冬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今冬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应安排退役。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全部退役;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可安排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出现役;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复员士官与义务兵同时离队。各地安置部门从12月开始审查接收退役士官档案,2003年元月20日前审查接收完毕。春节后开始安置,争取在10月底前安置完毕。各部队和各地人武部要督促退役士兵及时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杜绝个人保管档案和无故拖延交接时间的现象。

转业士官档案交接工作,从2003年元月开始集中审查,至2月底审查接收完毕;转业士官从3月20日开始离队到安置部门报到,至5月底结束。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用人单位支付。转业士官安置工作从报到之日起开始,争取10月底安置完毕,其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2003年4月1日。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是当前安置工作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在部队进行退役教育的基础上,要认真贯彻学习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发展边疆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落实自治区第十五次民政工作会议要求,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把讲大局、促稳定、求发展和转变择业观念作为思想教育的落脚点。针对退役士兵普遍存在的择业期望过高,不愿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等现象,结合本地实际,注重形势教育、安置政策法规教育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光荣传统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待就业问题;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体谅政府的困难,服从组织分配。要耐心细致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满腔热情和诚心实意地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与此同时,大力宣传国家的优抚安置政策、法规和人民解放军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所做出的突出贡献,营造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采取措施,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今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是法律赋予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25%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驻疆各单位和自治区驻各地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要继续采取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根据退役士兵应安置人数,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各计划安置单位要依法履行安置义务,认真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对接收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继续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以往的安置政策规定,不断探索新的安置途径,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并在3年之内非个人原因不能下岗。

要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与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鼓励和引导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地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及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社区)接收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纳入低保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地要尽快制定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或实施细则,推动安置改革工作进程。

各地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信息服务。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在生产、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要予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到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安置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对推进军队改革与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推进安置工作进程。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置;对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办理手续和不服从组织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在年终考核中取消其评先创优资格,其主要领导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对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司法、纪检、监察和信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查处,对个别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自治区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