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直属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玉林市直属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玉林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以确保原享受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补助对象:参加玉林市直属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准,可以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经费来源及缴纳办法: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入当年市直财政预算。补助额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逐年核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当年的筹资比例以上年度市直公务员(退休人员)本人年工资(生活费)总额为基数,按本人年工资(生活费)总额的4%补助;由参保单位分两次(上年12月和当年6月)将补助经费交缴到医保中心。

  第五条经费使用:

  (一)按规定提取大病救助基金;

  (二)提取补充团体医疗保险费用(具体办法另文);

  (三)提取门诊医疗补助费用(补助办法另文);

  (四)设立困难补助经费专户(补助办法另文)。

  第六条组织管理和监督:

  (一)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承办医疗补助的具体业务。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医疗管理、医疗监督和处罚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其他:

  (一)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驻玉中直、区直单位及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此办法执行;

  (三)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医疗补助。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