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代耕农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现实状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代耕农的界定和清查摸底工作。代耕农是指1989年前自愿与我市镇区、村委会以书面方式订立农田代耕关系,并承担代耕田公购粮任务、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地农民。代耕农人口是代耕农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各镇区必须正确甄别,不得扩大代耕农范围,不能把所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流动人员都当成代耕农。

  二、加强与代耕农原籍所在地政府的沟通联系,有效解决代耕农问题。农田代耕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向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民转让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关系(代耕关系)。代耕农在代耕地代耕期满后,原承包户取得优先权,代耕农因不属于代耕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应享有土地股份分红权利。有代耕农的镇区应与代耕农原籍所在地政府及代耕农代表协调沟通,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农田代耕关系的法律效力,使代耕农了解自己在农田代耕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以减少落实具体政策时的阻力和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三、对符合入户条件(有合法固定住所并领取了房地产证、符合计生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有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有与村委会签订的代耕合约等)的代耕农,应分类分批解决入户问题。各镇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承受能力和代耕农的实际情况制订分批入户措施。对1985年前当地镇区政府曾经承诺代耕农入户,而代耕农又确实已从原籍迁出户口且持证在身的,应优先给予办理。经批准在我市入户的代耕农原则上转为非农业人口。对不符合入户条件的代耕农以及外市县来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非代耕农,一律按流动人员的有关法规规章管理。

  四、代耕合同期满的,一律不再续签代耕合同。因代耕合同期满后当地村委会收回代耕地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代耕土地而无地可耕的代耕农,鼓励其返回家乡或另谋职业。

  五、对代耕农搭建的违章建构筑物的处理。各镇区应对代耕农搭建的建构筑物情况作详细调查,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属于农地临时建筑整治范围的建构筑物,按农地临时建筑整治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上述范围,又未经批准搭建的,由市建设、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清理。

  六、凡有代耕农的镇区,对代耕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认真解决,不得推诿和上交矛盾。要特别注意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减少村民与代耕农间的矛盾,理顺关系,力争在2003年底之前,全面完成代耕农的鉴别、分类和处理工作,使我市的代耕农问题得到最终有效的解决。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