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控制烟尘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人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则,特作如下通告:

  一、在本市范围内实行烟尘污染物排放中报登记制度,对全市的烟尘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所有锅炉、茶水炉、窑炉、饮食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烟尘浓度不得超过200毫克/标立方米。

  二、在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禁止锅炉、茶水炉、窑炉、饮食灶燃枚煤,排放烟尘浓度不得超过100金克/标立方米。

  三、现有各类锅炉、茶水炉、窑炉、饮食灶必须筹有烟尘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对超标排放烟尘,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实行限则治理。

  四、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次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规定,积极采取措施,防治汕烟对环境的污染。

  五、在集中供热规划区和新这居民区内,严禁新建分散锅炉房,严禁在国道、省道两侧1000米内新建、扩建各类窑炉。

  六、新建、扩建、改建锅炉、茶水炉、窑炉、饮食灶。设备选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阶求,建设相应的炯尘污染防治设施,井按照有关规定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七、凡在本市范围内设计、生产、经销、安装锅炉、茶水炉、窑炉和消烟除尘设备的:位,在本通告发布实施后一个月内,到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保护资质认证。

  八、锅炉、茶水炉、窑炉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中附验收,领取《淄博市炉、窑、灶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九、在城区和城市近郊禁止焚烧沥青、塑料、皮革、橡胶、植物秸秆、树叶等产生毒、有害烟尘的物质。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责任对造成烟尘污染的单位和个。进行举报和控告。

  十一、违反本通告及有关法律规定,造成烟尘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山环境i沪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