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若干办法》经市政府十三届十次[2003]14号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海口市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若干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本市医药产业、把本市建成全国药品生产、销售和技术研发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产业指化学、生物、中药等医药工业和医药销售业,以及医疗器械制造、医药包装业。

第三条 设立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安排1.5亿元,并以2003年为基数,连续5年每年从医药企业新增税收市级留成部分中安排30%,作为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新建医药项目扶持,医药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开发、引进国家一、二类新药和引进医药投资奖励等。

第四条 鼓励医药项目向医药产业园区聚集。凡入驻政府批准的工业开发区的医药投资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地价按征地成本和1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收取;投资额在1-3亿元的,地价按征地成本和2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收取;投资额超过3亿元以上或投资额在3亿元以下但生产国家一、二类新药的,仅收取征地成本,免收本级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各医药园区还可以采取土地作价入股、租赁、分期付款等方式,促进入园医药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第五条 鼓励医药项目投资。新建医药企业(含医药包装、医疗器械企业),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不含1亿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其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五年全部投入该项目;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的,其增值税和所得税省、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五年全部投入该项目。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人士或机构引进资金和项目到海口发展医药产业。凡引进资金、项目有功人员,按实际引进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鼓励医药企业联合、兼并、资产重组。医药企业联合、兼并、资产重组,以其房地产作价参股,将房地产投入到所投资、联合、兼并企业的,不征收营业税和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现有医药企业扩大生产投资额增加一倍(含一倍)的,以上一年为基数,其新增税收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五年全部投入该项目。

第八条 鼓励医药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对医药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两年内给予50%贷款贴息;通过技术改造新增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前三年全部投入该项目,后三年50%投入该项目。

第九条 加快医药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促进医药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医药企业折旧年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原有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缩短30-50%。

第十条 鼓励开发医药新产品。医药企业开发、引进国家一、二类新药项目,对该产品所征收的增值税、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自该产品销售之日起,作为投资连续五年全部投入该企业;医药企业生产发明专利产品或国家级新产品的,对该产品所征收的增值税的市级留成部分,自该产品销售之日起,作为投资连续三年50%投入该企业;属省级新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自该产品销售之日起,作为投资连续两年50%投入该企业。开发国家一、二类新药的有功人员,按该产品年产值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30%从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70%由企业列支,计入生产成本。

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利用医药新技术。从2004年起,逐年提高科技三项经费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五年内科技三项经费每年按不少于40%的比例重点投向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医药企业研究开发、技术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医药科研机构及有关技术人员从事医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等,所上缴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五年投入该企业或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医药研发机构、大型企业和技术人员来海口设立医药研发机构或医药技术“孵化器”。政府结合处置房地产,对环境适宜建立医药研发机构的“半拉子”工程,以低价处置方式鼓励医药研发机构购买,对以租赁形式入住的研发机构,三年内补贴50%房租。对其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三年全额贷款贴息;对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上缴的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三年投入该企业。

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医药产业杰出人才。医药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引进、聘用博士、教授等高级医药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不论聘用时间长短,对应聘者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返还个人。

第十四条 鼓励开发、利用本地医药资源。开发、利用海洋药物资源、南药资源的医药科研机构、生产企业,除享受第十一、十二、十三等优惠政策外,医药专项资金给予更多资金扶持。对中草药种植基地,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基础上,视投资规模等情况,给予更多政策优惠。

第十五条 鼓励医药企业积极开拓市场。鉴于海口医药企业多属新建,开拓市场费用大,医药企业经营中发生的销售费、广告费、宣传费等市场开拓费用,一般按国家现行税收有关法规处理,超过国家现行规定的费用,由企业向国税局申请列入成本,国税局积极协助企业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医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可向市商务局申请并由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申请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完善现代医药流通体系。鼓励国内外医药流通企业来海口设立分公司,对其上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五年60%投入该企业。扶持本市大型医药连锁企业的发展,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大型医药连锁企业,对其上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五年50%投入该企业。

第十七条 发展医药会展经济。积极争取国家药监局的支持,在海口举办医药产品订货会。医药专项资金对订货会的举办予以资金扶持;订货会组织单位缴纳的相关税收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全部投入该单位;医药企业参加订货会签订交易合同所交纳的印花税,作为投资70%投入该企业;对出席订货会人员的交通、住宿,由政府协调给予最低价格优惠。

第十八条 消除政策调整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地产地销增值税优惠政策取消后,在四年过渡期内,现有医药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对医药生产企业所交纳的生产、科研、办公场所的房产税,经税务部门核准,五年内由财政全额返还;新建、技改、扩建医药项目,五年内一律免交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十九条 鼓励安置下岗人员、随军家属就业。对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随军家属达到职工总数20%以上的医药生产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随军家属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医药流通企业,且企业与以上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三年内全额返还其上缴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

第二十条 对有功人员的奖励、专项资金的审批、贷款贴息、补贴房租等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优惠政策条款的兑现,皆由有关企业向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