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经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文号 废止理由
1 《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计、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令第5号 水费的性质和收费标准已经发生了改变,国家计委已下文明确:水费由原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水费标准由供水成本加微利组成。经省政府同意,今后水利工程水费的征收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赣计收费字[2002]346号)的规定执行。
2 《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实施细则》 省政府令第26号 主要内容与农村税费改革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今后农民负担管理按农村税  费改革政策执行。
3 《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省政府令第41号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屠宰税已被取消。
4 《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77号 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相抵触。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按该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