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通知国办发[20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