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经研究,原则同意市环保局制定的《龙岩中心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整治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龙岩中心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龙岩中心城市噪声环境质量,塑造优美安静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特提出龙岩中心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和提高龙岩中心城市噪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出发点,以市第二次党代会、人代会提出的“把闽西建设成为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闽南沿海后花园,全省生活环境最舒适的区域之一”为目标,全面推动闽西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噪声污染现状与污染分析

  2001年龙岩中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4.8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为69.9分贝,2002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4.8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9.8分贝。

  虽然中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均低于国家控制值55分贝和70分贝,但市区目前还存在以下噪声污染问题:

  1、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由于中心城市的快速发展,旧城改造拆迁,商住楼的新建、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等产生的各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主要有:(1)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噪声;(2)基础建设中的挖掘机、推土机、打桩机噪声;(3)拉运废弃砖、土、石的车辆运输噪声;(4)混凝土搅拌、浇捣过程中的搅拌机、振捣器的噪声;(5)装修装饰过程中的电锯、电刨、空压机、敲打噪声。

  2、交通运输噪声污染

  由于中心城市道路网络建设布局不合理,城市道路偏少、偏窄,主要交通干线横穿市区,加上机动车拥有量迅速增加,因取证困难,处罚力度低,造成机动车进入城市内禁鸣喇叭的规定执行难以到位。

  (注: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1条8款规定,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罚款5元,记3分)

  3、三厅娱乐噪声污染

  由于我市旧城改造过程中,商住楼开发结构不合理,许多商住楼一至三层为各种营业性商业使用,各种电脑网吧、迪吧、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厅、休闲厅、录像厅等三厅娱乐场所及酒家、饭店、酒楼、小食店都与居民区混合,它们所产生的噪声直接影响居民的生活、学习、休息。

  4、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1)在市区内使用高音喇叭;(2)商业经营活动中招揽顾客使用高噪声;(3)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集会等活动发出的噪声;(4)市民家庭娱乐活动的噪声;(5)市民住宅楼房进行室内装修装饰的噪声;(6)市民家庭使用的空调设备所产生的噪声。

  三、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市、区环境保护局对本市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配合监督管理。

  1、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

  监督管理单位:市、区环保局

  凡是在中心城市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向环保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及施工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分贝值和将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等,并填报《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申报登记表》申请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批后,发给排污许可证并报建设局和城建监察支队备案。在居民、商业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等特殊住宅区施工作业时,夜间和午间(夜间是指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不得使用各种高噪声建筑工程机械,如打桩机、推土机、挖掘机、风钻、振捣器、混凝土搅拌机和电锯等,如遇施工工艺需要或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确需连续施工,须提前3日报环保部门审批,并公告附近居民。

  因检修、抢修等紧急情况下施工作业,使用的各种高噪声建筑机械的,不受前条规定限制,但应实事求是地及时向环保部门电话报告,抢修抢险完毕后,应向环保部门提供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备案。

  对在限制时间内擅自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市、区环保局可依法予以处罚并暂扣或者封存所产生污染的设施、物品。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龙岩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统一供应城市建筑施工所需的混凝土,并制定相配套的措施、政策,以降低分散施工搅拌带来的机械噪声。

  2、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

  监督管理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公安交警支队应加强对机动车辆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机构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整车噪声符合国家《汽车定量噪声限值》(GB16170-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GB16169-96),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发证和年检时,对不符合《汽车定量噪声限值》、《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规定的不予发证。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龙岩中心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2000]9号)的规定,在市区内登高路、龙川路、东兴路、工业路、和平路、陵园路、九一路、溪南路、溪南南路、解放路、解放北路、军民路、凤凰路、城东路等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除外);禁止大型货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在核心区以内(西安路、南环路、溪南南路、登高东路、东风桥、东兴路、北环路及以内的所有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的道路(南环路、北环路除外)行驶。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进入的,应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持通行证在指定的时间、道路行驶。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部门应加快道路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道路网络建设,对不适应城市交通的路段进行改造、扩建。根据中心城市交通道路分布的情况,目前应尽快建设北二环路,使之与连通东环路与国道319线,使城市西面所有货车上高速或绕福三线行驶,确保城市中心区不行驶货车。解决车辆穿越市区造成的交通噪声问题,鼓励发展城市环保无污染清洁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行业,削减城市摩托车的拥有量及使用量。

  3、工业噪声污染的防治

  监督管理单位:市、区环保局

  市区环保局应加强对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凡是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搬迁重建等工业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等审批制度,对噪声污染控制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建设,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投产,不得试运行生产等。

  在本市区下列区域范围内,不得新建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生产设施和排放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其他设备:(1)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2)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3)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中的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虽已建成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使用。

  企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发出限期治理通知。在限期治理期限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制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作业时间或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对噪声严重扰乱人民生活且又无法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单位,市区环保局提出意见分别报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转产或搬迁至工业区内。

  凡产生噪声污染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区环保局审批后,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准予办理营业执照。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市区环保局验收合格。

  另外,禁止在居民区内新建、扩建有噪声污染危害的项目。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居民区内安装、使用高噪声设备。

  4、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监督管理单位:市公安局

  公安局应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及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同时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声音过大的音响器材。但是经过公安部门批准举行的集会、游行和其它活动,学校、团体、厂矿企业的课间操、工间操广播;交通道路的临时疏导广播;抢险救灾、防空、急救等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另外,市民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家庭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5、三厅娱乐业噪声污染的防治

  监督管理单位:市、区环保局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也不能在可能干扰市民、生活、学习、休息的地点设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市、区环保局不得同意其建设。

  此外,环保、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应加强对现有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监督管理,包括各种电脑网吧、迪吧、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厅、休闲厅、录像厅,减少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对边界噪声超标的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强制关闭,同时,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对于未经市区环保局审批的,公安局不得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文化局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另外,医院、疗养院、学校、党政、机关、团体科研单位及住宅周围不准开设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录像厅及网吧、迪吧等娱乐场所等。

  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和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格控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作业。经核准设立的,不得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和午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进行调试发动机等造成噪声污染的作业。

  6、综合噪声污染的防治

  (1)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宣传作用,以及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4.22”地球日、创建“绿色学校”等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宣传活动,对噪声污染扰民严重的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做得较好的及时给以表扬宣传,使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

  (2)、市、区环保局、公安局在加大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的同时,市、区建设局、工商局、文化局、市城管支队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部门职责,分别对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三厅娱乐噪声等污染防治进行实施监督管理。

  (3)对现有的三厅,进行一次拉网式清查,对群众多次举报不改的超标噪声污染源进行取缔。

  (4)街道居民委员会、居住小区、商住楼的物业管理部门可积极参与对管辖范围内的噪声污染进行检查监督。

  (5)规划、建设部门应逐步减少商住楼的建设审批,使住宅区与商业娱乐区分开,同时可合理集中规划建设一些娱乐区、商业区,减少商业经营及商业娱乐性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住宅楼内的居民。

  (6)应充分重视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把其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之一,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本着自愿原则,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安静居住小区指标(试行)》实施要求进行自查,各项指标完全符合要求的可以向市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市区环保部门根据申请,按照要求,对全部指标合格的,确定为“安静居住小区”。市区环保部门可通过媒体公布等形式命名;或可经省环保局审核同意后,由省环保局通过媒体公布或授牌等形式命名。通过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树立一批环境管理优秀,生活舒适的居住小区典范,以此进一步推动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