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与要求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元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消灭苍蝇、蚊子、老鼠和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虫媒鼠媒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必须把除四害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除四害达标。

  第四条 市、县区、开发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除四害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 部门负责。

  卫生、农业、畜牧、林业、建设、工商、人防、流通协会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加强除四害管理。

  第五条 教育、文化、卫生、宣传等部门及社会团体均有义务积极宣传和普及除四害知识,以提高全市人民的卫生素质,树立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第六条 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与要求

  第七条 灭鼠。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食品、仓储等特殊行业要有完善的防鼠设施,要采取堵洞、器械捕捉、药物毒杀等方法消灭老鼠,并加强对老鼠的防范。

  采用粉迹法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第八条 灭蝇。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室内外苍蝇孳生。加强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的处理,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垃圾。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成蝇。生产、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应及时清理,定期洒药。

  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 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 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九条 灭蚊。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应严格控制所属范围内的蚊子孳生,彻底整治蚊子孳生地,及时排除积水,平整洼地。对各类积水池(缸)、地下室、阴阳沟、灌渠、池塘等应采取防护、药物杀灭措施。采用药物烟薰、喷洒等方法消灭成蚊。

  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第十条 灭蟑螂。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应采取堵缝抹洞、翻箱倒柜搞卫生,消除蟑螂的栖息场所,运用粘捕、毒饵或喷洒药物等方式杀灭蟑螂。

  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一条 除四害达标纳入卫生先进单位考核评比重要条件,各级卫生先进单位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除四害标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开发区爱卫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要切实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除四害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各单 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均应服从辖区的领导,确保各自范围内除四害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除四害工作坚持“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原则,采 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措施,对易孳生或易招致四害的行业和 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及废弃物处理中,要落实专人或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 管理制度,完善防范和杀灭四害的措施,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城市灭鼠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灭鼠由农业部门负责。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检查的原则,在每 年春秋两季开展全市统一灭鼠行动,其它“三害”即苍蝇、蚊子、蟑螂的杀灭适时开展。

  第十四条 除四害药品、药械的采卖必须是国家批准生产经营的合格产品,严禁采卖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进行消杀。杀鼠剂使用统一新标签和防伪标识。

  第十五条 除四害药品、药械要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除四害工作的正常开展。

  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建立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

  开展除四害活动必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严格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市除四害技术指导站在市爱卫办领导下,负责全市除四害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市城区消杀有偿服务工作。

  各县、区爱卫办可根据需要建立除四害消杀服务组织,负责本辖区内除四害技术培训和 从事除四害消杀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除四害消杀服务组织属公益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凡成立除四害消杀服务组织的,应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从事除四害消杀服务的组织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四害密度监测体系,准确发布蚊、蝇、蟑螂、鼠情信息,有效指导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区爱卫办聘请的爱国卫生监督员,具体承担除四害监督管理任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未达到本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单位,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可按《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处200-1000元的罚款。

  经爱国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在限期内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爱国卫生主管部门 指派除四害专业人员消杀,所发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一)无证生产、贩卖除四害药品、药械的;

  (二)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药品的;

  (三)经营伪劣除四害药品的;

  (四)损坏除四害药物、器械的;

  第二十三条 除四害未达标的不得评为卫生先进单位,已取得卫生先进单位复查考核除四害不达标的取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除四害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除四害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 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1、城市即建制镇以上镇。

  2、鼠征阳性率是指有鼠洞、鼠粪、鼠咬痕迹房间数占总查房间数的比例;

  3、易招致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是指有招致四害或孳生、繁殖的适宜条件,经常发现虫害鼠害且数量比较密集的行业和地方,如公厕、垃圾堆放处、建筑工地、农贸市场、饲养场、屠宰场、饮食、水产以及其它食品生产、加工、经销单位,废品堆存处理场所、绿化地带、下水道、地下室、开挖工地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26日起施行。原市政府1994年制发的《广元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广府发[1994]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