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开展生态市建设情况的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会议认为,建设生态市,打造“生态舟山”,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造福子孙的民心工程,意义重大而深远。会议指出,我市丰富的海洋资源、良好的生态环境、优越的区位优势和快速增长的经济发展态势以及业已形成的生态建设基础,是推进生态市建设的有利条件。要在市委的领导下,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坚持以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发展为中心的前提下,坚定不移地走文明发展之路,把我市建设成为具有比较发达的生态经济、优美的生态环境、和谐的生态家园、繁荣的生态文化、最适宜人类居住的“海上花园”城市。为此,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认识,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发展的要求,高度重视“生态市”建设

  建设生态市,就是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树立集约、高效、永续的发展理念,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生态环境是承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不仅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关系人民群众长远的、根本的利益。

  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全面和可持续的发展观,深刻认识建设生态市的科学内涵,深刻认识生态市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把生态市建设贯穿于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决不能以破坏资源和环境、破坏生态平衡为代价来谋求经济的一时繁荣。要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加快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开展各类创建活动,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公德意识,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的转变,大力营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科学编制规划,明确生态市建设的目标任务

  建设生态市,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市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舟山生态市建设规划》,明确生态市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启动、推进、提高等各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建立符合国家规定和我市实际的指标评价体系,正确把握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功能区划的关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生态市建设机制,改善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发展生态经济,打造“生态舟山”,全面提升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力。各地都要根据《舟山生态市建设规划》,从当地实际出发,编制本地区的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创建生态县区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要按照不同生态功能区域的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有效推进。

  三、围绕重点领域,扎实做好生态市建设各项工作

  建设生态市,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任重道远。必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一任接着一任干,一年接着一年抓。要根据《舟山生态市建设规划》,加快构建有舟山特色的生态经济体系、资源环境保障体系、人居环境体系、生态文化体系和调控能力支持与保障体系等“五大体系”,重点建设临港生态经济、海岛人居环境、水资源工程、生态渔业、海洋生态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化和科教管理决策“八大领域”,认真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建设项目,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在生态市建设中,各地都要从实际出发,每年集中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做到年年有新进展,年年有新成效,力戒形式主义。

  四、坚持改革创新,为生态市建设提供有效的保障

  建设生态市,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要加强领导,建立生态市建设领导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落实责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实绩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成效作为考核各县(区)、各部门工作成绩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贯彻生态环境优先的原则,树立绿色GDP观念,逐步探索绿色GDP核算,推行生态审计制度。要抓紧制定促进生态市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保证生态市建设顺利展开。各级政府要把生态市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投融资机制。要突出科技创新,加强生态市建设的人才培养,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吸收和借鉴生态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

  五、加强法制建设,为生态市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设生态市,需要法制的规范、引导和保障。要根据国家法律和生态市建设的实际需要,抓紧制定和修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每年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生态市建设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采取执法检查、视察、评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内的有效实施,依靠法治扎实推进和保障生态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