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市区早、夜市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三月二十日

黄冈市市区早、夜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早、夜市的管理,改善市容环境,方便市民,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黄冈市市区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门前四包管理工作的通知》(黄办文[2003] 13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冈市区从事餐饮业早、夜市经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市区早、夜市经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规划、公安、工商、卫生、环保和各街面门前四包责任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早、夜市的协管工作。

  第四条 早、夜市经营应当坚持统一定点、统一管理、有偿使用、限时经营(晚6时至早8时)的原则,按照先定点,后经营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设置早、夜市经营棚亭时,应当同时安排卫生、环卫等相应设施,即经营业主使用统一的遮阳篷、统一的垃圾容器、统一的消毒餐具,不得使用煤炭炉具,不得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汁不得乱倒垃圾、乱泼污水、损坏市政设施。早、夜市产生的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摊位业主按月向环卫部门交纳垃圾清运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六条 市区早、夜市定点由市建设局、工商局会同市规划局,根据城区实际情况,木着十字路口退后50米,丁字路口退后20米,避开沉砂井和人口流量密度大且具备相应排水设施的原则确定,用白油漆划定地界,固定摊位,设立早、夜市经营标志牌。市区从事早夜市经营的业主,应向市建设局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入摊登记手续,登记后,由业主到卫生、工商等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7日内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占道许可证(市政、卫生、工商部门都要在所办证书上注明早、夜市准营时间),7日后(节假日顺延)未办理占道许可证的,视作放弃棚亭经营点;占道许可证不得擅自租借或转让。

  第七条 市区已设置定点的栅亭,原则上1年内不再重新设置,因城市管理和建设的需要,经营业主必须无条件退出棚亭。

  第八条 经营业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税费。下岗职工根据有关政策享受优惠。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或协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谩骂殴打管理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恶意阻挠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

  第十条 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按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