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全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会议和自治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护好我区旅游生态环境,确保我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将自治区环保局、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了保护好旅游生态环境,正确处理好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确保我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旅游开发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旅游业作为与生态环境有着密切关系的产业,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通过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旅游,通过发展旅游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旅游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我区具有丰富而独特的旅游资源,旅游业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旅游业已成为我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最具发展潜力的优势产业之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对推动我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以自然生态环境为依托的可持续生态旅游,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在利用自然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的同时实现了保护自然——利用自然——增值自然——保持自然生态的良性循环。

由于我区的旅游业尚处在起步阶段,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总体水平不高,在旅游资源开发活动中个别地区出现了盲目的急功近利的粗放开发方式,使一些景区生态环境恶化、景观遭受破坏。这些现象既破坏了旅游资源,也降低了旅游品位,已经直接影响到一些地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与环境互为因果,相互依赖。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是关系到旅游业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旅游资源,在旅游资源开发中必须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区域的规划和布局,旅游路线的设计、游客容量、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必须相互适应,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要鼓励对旅游景区进行规模开发和经营,加强对旅游景区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倡“景区内旅游景区外食宿”。

二、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做好旅游开发规划,是旅游资源合理开发的关键,也是确保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各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按要求在开发前进行科学规划,并通过旅游等主管部门的批准,要逐步开展对旅游规划的总体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旅游主管部门要会同其它相关部门把好规划的审批关,严格规范开发程序,杜绝盲目的破坏自然资源的旅游开发活动。

旅游开发规划,必须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科学、合理地划分旅游景区的各类生态功能区,确定旅游区环境容量,明确旅游区域和路线,提出可持续利用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目标、方法和保障措施。在一些重要和敏感的生态区域应严格规范旅游活动。旅游开发要尊重自然规律,按照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选择合理的开发模式,特别应注意生态脆弱区,环境敏感区和珍贵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特点,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适度开发,决不能采用粗放、野蛮、掠夺式的开发方式。

三、加强旅游开发项目的环境管理

要对旅游资源实行有计划的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就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在旅游资源开发立项的同时要实行环境保护预审制度。从区域生态系统及生态功能保护出发,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和环境保护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为旅游开发项目提供指导意见,参与决策,严格把关,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游开发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明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规范建设施工行为。旅游区内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必须有配套的处理设施和回收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保护旅游区良好的环境质量。旅游区内的污水、烟尘、垃圾等的处理设施必须与旅游开发同步进行,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旅游区建设工程竣工后,要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竣工验收,以确保景区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并落实其它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生态环境恢复措施。

要因地制宜地建设治理“三废”的设施,旅游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应提倡采用节能的环保设备、清洁能源和新型材料。

各行业各部门都有保护好旅游资源的责任和义务,对无旅游规划,或规划不合理及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旅游项目,计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不予立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一书二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各资源开发和建设部门在旅游景区及周边从事开发或建设活动时,必须积极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旅游景区的环境不受破坏或污染,并确保景观的协调一致性,工程后期要及时做好施工场地的恢复工作。

四、加强对旅游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坚决制止旅游景区新的人为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各地旅游局、环保局要将保护好旅游区的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旅游部门要加强各旅游区内的监督管理,确保旅游设施与环境保护设施相配套。环保部门要针对旅游区环境质量有影响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等现象,加强日常的环境监督检查,做到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以确保各类污染物的日常达标排放,保护好旅游生态环境。

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景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将景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及景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评比景区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景区实行动态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对各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加强与旅游部门的配合、协作,及时制止一切对旅游景区的环境破坏的活动,确保旅游资源的永续开发利用。要加强对重点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及时发布重点旅游区的生态环境状况,积极主动地参与旅游区达标考核工作,对环境保护不达标的旅游区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旅游景区,环境保护部门建议旅游部门对景区降级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旅游区生态环境和污染旅游景区的行为,必须予以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深入开展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宣传与教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旅游区应积极开展旅游行业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充分利用宣传册、展览、说明书、门票、导游图、纪念品等多种形式宣传环境保护。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在旅游线路和景点集中的地带设立环境保护标语牌或提示牌。在对导游人员的培训中应当包含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在导游工作中进行有关环境保护的宣传。要提高旅游者、旅游管理者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逐步形成文明旅游、科学旅游、健康旅游的社会氛围。要开展典型示范推广工作,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的典型,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积极探索生态旅游的好模式,积极稳妥地开展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全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