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常政发[1997]123号)关于《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贯彻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未能按照《制度》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开展这项工作。为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手段。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宪法为基础和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两个率先”,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务必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推动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法定权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行政措施的统称,其有效时间应超过六个月,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有行政许可内容的;(2)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的;(3)有行政执法检查内容的;(4)有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5)有行政处罚内容的;(6)其他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文件、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针对特定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等不在报送范围之内。

  (二)报送期限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打印的正式文本,并由报送单位盖章,不得以会议文件、复印件或文件汇编的形式报送;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制定的依据以及外地值得借鉴的经验、文中主要条款的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报送单位及承办机构凡辖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辖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所在辖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两个以上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和事项

    (一)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市政府法制办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规定但材料不齐全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事项市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2)是否同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3)是否属于制定单位法定权限范围;(4)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5)是否越权设定减免税,设置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内容;(6)是否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违背;(4)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

  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要备案机关补充提供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依据(材料)的,备案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需要征求辖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各辖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发现已经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

  四、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对审查规范性文件中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对应当予以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制作《常州市人民政府撤销规范性文件决定书》,加盖常州市人民政府印章后发送各有关单位,并在《常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对应当责令限期修正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制作《常州市人民政府限期修正规范性文件通知书》,加盖市政府法制办印章后发送该规范性文件的原报送单位。原报送单位应当在上述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审定。逾期不报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二)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同一辖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经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由该辖市、区政府处理。

  (四)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或者规范化方面存在问题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报送备案机关限期改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处理决定(或意见)的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

  (五)市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认为需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有关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六)汇总报告和公告。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就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市政府法制办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汇总报告市政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应当公告而未公告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公告栏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各辖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实施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宪法或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市政府法制办对上述反映,应当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函复反映的单位。

  五、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行政事务的重要方式。保证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防止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改变备案工作中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的现象。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履行备案职责,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落实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导致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依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对于不报送备案或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政府法制部门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加强备案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备案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备案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备案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工作人员,使备案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同备案工作任务相适应,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创造必要条件,保证备案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积极推进备案工作现代化建设,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备案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备案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

  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