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黑河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黑河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9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向纳费人征收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养护、改善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黑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和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应按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黑河市城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进行处罚。

    第五条 黑河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具体项目征收标准如下:

    (一)排水设施配套费12元;(二)给水设施配套费12元;(三)道路桥涵、路灯设施配套费10元;(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配套费10元;(五)供热设施配套费26元。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开工报告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办理“两证一书”,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产籍手续。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减、免、缓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缴入同级财政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项目使用计划,经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供水、排水、园林、环卫、供热等部门不能重复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原征收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