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和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拨缴和工会干部医疗保险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达市财社[2002]4号)有关精神,最大限度收好工会经费,保障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从2003年1月1日起,工会经费由达州市地税征收机关代收。其具体办法如下:

  一、代收范围

  达州市境内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三资”企业等)、事业单位和机关,中央、省驻达单位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

  二、代收经费及办法

  1、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工会经费。

  2、中央、省驻达产业工会按规定分成比例(10%、5%)上解的工会经费。

  3、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单位行政每月应向市总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

  4、各单位以往年度欠缴的工会经费。

  以上经费由市地税征收机关全额代收,各单位行政或工会应按月主动依法到市地税机关征收大厅缴纳。代收工会经费一律开具全国统一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市总工会负责《专用收据》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经费上解情况,依法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代收工会经费中留基层工会使用的60%由市总工会按时返还所在基层工会。筹备金待单位建立工会后由市总工会按规定比例返还该单位工会。

  三、工会经费的计提说明

  1、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全部职工(含外籍员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计划外用工等。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洗理、卫生、加班加点、交通补贴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具体由地税机关按规定核查。

  2、企业、事业单位拨缴2%工会经费按《工会法》第五章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在税前列支。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六条、五十四条之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各单位行政应依法按月向同级工会划拨工会经费,各单位工会要认真做好工作,督促行政按归、足额计提、上缴工会经费。

  市地税征收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法律政策规定代收工会经费,不得减免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对无故拖欠工会经费的单位,要积极催收。经多次催收无效的,要及时向市总工会通报,以便市总工会采取相应措施,配合催收。

  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经费上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