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五章 奖罚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办证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为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把该中心真正建设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优化环境的前哨、联系群众的桥梁、政府形象的镜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管理遵循按标准考核、按程序考评、按结果奖罚以及公正、公开、民主、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优化环境、优质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双优”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廉洁奉公;

  (三)懂电脑操作,精通审批办证收费业务,忠于职守,责任心强,吃苦耐劳;

  (四)正式在编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一年一定,由窗口单位推荐,经市“双优”办考察后确定。工作人员两名以上的窗口,由窗口单位明确一名窗口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中途需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或临时派员顶岗的,必须先经市“双优”办审批同意。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窗口工作,与原单位其他工作脱钩。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早九晚五”工作制,即从上午9时起连续工作到下午5时止,中午用工作餐。法定节假日照常休息。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中餐费每人每天5元,补助交通费每人每天10元,中餐费由市“双优”办负担,补助交通费由各窗口单位负担。补助交通费与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结果挂钩,凭市“双优”办出具的证明向窗口单位按月领取。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窗口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对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发或扣发。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

  (一)违反中心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5分;

  (二)不参加中心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的,每次扣5分;

  (三)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四)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加扣5分;

  (五)利用职务之便发生“索、拿、卡、吃”等不廉洁行为的,每次扣10分;

  (六)违反审批办证、收费有关管理规定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加扣5分;

  (七)不能及时、准确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的,每次扣5分;

  (八)办理业务发生差错的,每次扣5分,不及时改正的加扣5分;

  (九)不遵守计算机应用程序,操作不当,或浏览不健康网站,造成设备或网络损坏、感染病毒的,每次扣5分,造成局域网堵塞或服务器崩溃的加扣5分;

  (十)办理业务超过承诺时限的,每超过一天扣5分;

  (十一)凡不佩带上岗牌、着装不整齐、有装不着、言行不文明(如乱扔乱吐、大厅晾雨伞、举止不雅等)、玩电脑游戏、喧哗聊天、吃食品、带小孩、做家务、打瞌睡的,均每次扣5分;

  (十二)无故迟到、早退、串岗、离岗的,均每次扣5分,旷工的每天扣15分;

  (十三)谩骂、叼难考核考评工作人员的,每次扣10分;

  (十四)受到服务对象书面感谢和表扬,经查属实的,每次加5分。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十一条 中心成立窗口工作人员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双优”办领导、科长和窗口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窗口工作人员代表由窗口工作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采取按指纹考勤、监视器现场监视、管理人员每天6次定期巡视和不定期抽查等措施,进行考核计分。

  第十三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每天考核、每月考评、年终总评的考核方法,市"双优"办承担具体的考核计分工作。

  第十四条 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考核计分结果,每月给窗口工作人员评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每月评出8个红旗窗口,每月在优秀窗口工作人员中评选出10名模范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每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在90分至80分之间的评为称职,在80分至70分之间的评为基本称职,在70分以下的评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 年终月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为全年优秀,月平均得分在90分至80分之间的评为全年称职,月平均得分在80分至70分之间的评为全年基本称职,月平均得分在70分以下的评为全年不称职。

  第五章 奖罚

  第十七条 被评为全年优秀等次的窗口工作人员,由中心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全年累计6个月被评为模范窗口工作人员的,由中心发给特级荣誉证书和奖金,是公务员的可评为当年度优秀公务员,不占窗口单位指标。

  第十九条 将窗口工作人员的年终考评结果书面告知窗口单位,作为本年度公务员考核的主要依据,同时也作为评先、晋升、提拔的重要依据。被评为全年优秀等次的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单位可直接定为本单位年度优秀或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条 将窗口工作人员每天的考核结果在大厅公布,每月的考评结果向市各套班子领导成员和各窗口单位主要领导通报。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累计两个月被评为不称职的,市“双优”办有权要求窗口单位撤回该人员,同时要求推荐新的窗口工作人员,报市“双优”办批准后补缺。一年内被中心撤回窗口工作人员两人次以上的,窗口单位主要领导应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解释。

  第二十二条 被中心撤回的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单位对其要作出离岗在家学习3个月的安排,并扣发其全年福利。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涉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双优”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