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经营效益,针对市直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管理权责不清及企业改制后剥离资产增加的现状,经研究决定,现就加强市直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管理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原主管的下属改制企业的剥离资产开展清查登记、出租租赁、产权转让、报损报废、收益收缴、权证管理和报表报送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的管理,应接受财政(国资)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二、改制企业的剥离资产是指:因企业改制剥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安置职工和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资产及权益,企业分立或关并后的遗留资产,改制后的新公司有偿租用、无偿占用老公司的资产等。这些剥离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电器、家俱等固定资产,现金、存款、债券、存货、债权等流动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三、各主管部门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对已改制企业的剥离资产进行清查登记。2003年5月20日之前,各有关部门要对原主管的下属企业改制后的剥离资产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登记,并对剥离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如实填写好《改制企业剥离资产清查登记表》,于5月30日前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120620)。6月份,市财政(国资)部门将代表政府对各部门清查登记的剥离资产进行核查。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对企业剥离资产做到能租则租、能卖则卖,决不允许企业和个人无偿占用剥离资产。对非经营性资产也要尽量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地盘活剥离资产,对已抵押的资产要积极与质权人协商,尽量早日变卖,争取双赢。要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做好对债权的清收工作,减少呆坏帐的发生。要加强剥离资产权证的管理,防止剥离资产被企业和个人拿去抵押担保。

  五、切实加强对剥离资产收益的管理。剥离资产出租、租赁、转让和索偿收益,一律由行业主管部门收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国资)部门要据实核定主管部门经营管理剥离资产的成本费用,除此之外剥离资产的净收益要全额上缴财政。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亲自抓好改制企业的剥离资产管理工作,要安排人员、设立机构、专人负责。财政(国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剥离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剥离资产管理权责不清、管理混乱,杜绝剥离资产的流失。

  七、严明纪律,追究责任。在对剥离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各部门不得隐瞒、转移、私分、低价出租出让资产,由此造成剥离资产及权益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