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清浦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加强城区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缴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城区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OO三年七月)

  为加强对城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区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以及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大运河、里运河(清河、清浦区段)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占用补偿费)征缴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河道堤防属于国家重要的水利工程设施,任何单位不得将河道堤防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出让或变卖。任何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单位)都有依法缴纳占用补偿费的义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河道主管部门核定的占用面积,按标准缴纳占用补偿费。占用面积按《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确定的河道管理范围核定;收费标准按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淮阴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水政[2000]7号、淮财综[2000]19号、淮价费[2000]27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每月每平方米0.8元。

  二、占用补偿费每半年征收一次。具体征收时间:上半年的占用补偿费应于6月30日前缴清,下半年的占用补偿费应于12月31日缴清。

  占用单位缴纳的占用补偿费可以纳入生产、建设、经营成本。

  三、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等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单位,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

  对企业实施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市工业重点技术改造绿卡项目竣工投产前占用河道堤防的部分,免征占用补偿费。

  四、对1987年1月1日前已占用河道堤防面积较大的企业,按以下规定征收占用补偿费:

  (一)占用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征收;

  (二)占用面积在4万至5万平方米的部分,按80%征收;

  (三)占用面积在5万至6万平方米的部分,按60%征收;

  (四)占用面积在6万至7万平方米的部分,按40%征收;

  (五)占用面积超过7万平方米的部分,按20%征收。

  五、对困难企业按以下规定征收占用补偿费:

  (一)对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暂按40-60%征收;

  (二)对市政府确定的特困企业,暂不征收;

  (三)停产、停业的企业,停产、停业期间免征。

  六、减征或免征占用补偿费,由占用单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核提出具体征缴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七、占用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八、占用补偿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占用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九、对拒不缴纳占用补偿费的,河道主管机关应按照《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逾期不交者,可按每逾期1天加收应交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十、河道主管机关和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