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计委、财政局、建委、审计局、规划局、房管局、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郑州市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郑州市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计委 市财政局 市建委 市审计局 市规划局 市房管局 市物价局

  (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三次全会和全省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廉政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监察局会同国土资源局、计委、财政局、建委、审计局、规划局、房管局、物价局等部门,对全市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开展执法监察。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为依据,对全市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郑州经济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2002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项目仍以划拨方式供地或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

  (二)原划拨土地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补交出让金的;

  (三)出让国有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确定了最低价后,擅自减免出让金的;

  (四)改变用地条件需补交出让金差价而不补交,以及非法批准免补交地价款的;

  (五)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违规出让、转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或非法圈占集体土地、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

  (七)以建经济适用房为名实则建成商品房销售的;

  (八)未按规定上缴财政,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方法

  全市执法监察工作从3月下旬开始,到9月20日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20日—3月31日)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执法监察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政策规定及开展执法监察的目的、意义和内容,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接受群众监督。举办土地执法监察培训班,培训检查骨干,掌握业务知识,促进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4月20日)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对1999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有关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法规情况以及上述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写出自查报告,填写自查报表。

  (三)重点检查阶段(4月21日—8月20日)

  各县(市)、区要统一组织由监察、国土资源、计划、财政、建设、审计、规划、房管、物价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并做好迎接国家和省、市重点抽查的准备。重点检查结束后,要如实填写重点检查报表,写出重点检查报告,上报市执法监察办公室。市监察局将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本级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县(市)、区执法监察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于在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不认真、走过场及问题比较突出的,责成其重新检查,以确保执法监察工作质量。

  (四)整改总结阶段(8月21日—9月20日)

  各级执法监察办公室要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向被查单位下发监察建议和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进行纠正和处理;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及时立案查处,做到速查快结;对管理松弛、制度不健全的,要督促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标本兼治。整个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市执法监察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一、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国务院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重大决策。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是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从源头遏制腐败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部署,严密实施,解决好工作中所需经费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级监察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参与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执法监察工作健康发展。

  为加强对本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副市长姚待献任召集人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下设执法监察办公室,负责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

  (二)注重实效,提高质量

  各县(市)、区执法监察办公室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照“严把三关、逐宗检查、边查边纠、重在整改”的工作思路,对用地审批、供应和使用的各个环节认真检查,不留死角。要选准执法监察的切入点,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查,提高检查质量,务求检查实效,推动整个执法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三)严查案件,惩治腐败

  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穿于执法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对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的,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以及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违纪违法行为,要认真调查处理,依据党纪政纪规定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管理,严肃纪律

  各级执法监察办公室要制订严格的检查纪律,对检查组和检查人员严格管理,切实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依法检查,做到客观公正,不徇私情,防止和杜绝违纪现象发生。

  各县(市)、区执法监察办公室要在各阶段工作结束后5日内,向市执法监察办公室书面上报阶段工作情况和有关报表,整个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并于9月20日前报送市执法监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