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建委、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工商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气瓶属于压力容器,由于其使用压力较高,特别是部分气瓶还盛装危险化学品,如果使用、管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目前,我市在用气瓶共有40多万只。近期,市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气瓶安全方面还存在超期未检、违规充装、违章使用、违章储存和销售等诸多问题,必须予以彻底整治。为此,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就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主要目标。通过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规范和强化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气瓶数量不清、安全状况不明、检验率偏低等问题,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二)工作重点

  1.整顿气瓶充装市场,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单位安全注册制度,杜绝无证充装现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山东省气体充装单位注册管理办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体充装许可证》。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属于液化石油气体的还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工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企业登记发照。

  2.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即气瓶充装单位向用户提供合格包装气瓶,拥有气瓶产权并对其拥有产权的气瓶建立计算机档案,对气瓶安全、使用和维护全面负责。(1)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全面改革气瓶产权和管理模式,实行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固定充装单位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产权属于本单位的气瓶,并做到不超装、不错装,不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2)瓶装气体用户及经销单位只能使用充装单位业已登记的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的安全性能负责。充装单位应当与瓶装气体用户及经销单位签订气体供应和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干涉瓶装气体用户选择充装单位。(3)按照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目前瓶装气体用户及经销单位的自有气瓶,可由气瓶充装单位根据气瓶市场价格、使用状况和剩余使用年限进行收购,转移气瓶产权,以避免资源浪费,维护广大用户和经销单位的合法权益。(4)气体充装单位的换瓶点及其库房等应符合公安、安监等部门的要求,气体充装单位对换瓶点的安全负责。

  3.认真做好气瓶的登记建档工作。气瓶充装单位要对自有气瓶登记建档,按照质监部门的规定做好永久标记(单位代码,瓶号),并到质监部门备案;要实行气瓶的微机动态管理,保证及时掌握气瓶的安全状况。

  4.强化气瓶定期检验。在用气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不得使用。经检验判为不合格的气瓶,检验单位应按规定作破坏处理,不得不经破坏处理即退给用户。盛装有毒、易燃、易爆介质的气瓶的报废处理,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5.全面落实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安全注册制度。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和条件,并搞好人员培训。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库房等设施应符合公安、质监部门的规定,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二、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24日至28日)。召开气瓶充装、瓶装气体经销单位负责人会议;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基础知识,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产权转移和安全注册阶段(7月29日至8月20日)。1.瓶装气体用户及经销单位的自有气瓶,可由气瓶充装单位根据气瓶市场价格、使用状况和剩余使用年限进行收购。8月20日后,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产权不属于本单位的气瓶。2.未取得《气体充装许可证》的气体充装单位经自查整改达到要求后,要向质监部门申请核发许可证。经销气体属危险化学品的瓶装气体单位,要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8月20日后,上述证照不全的单位不得充装气瓶和经销瓶装气体。

  (三)建档整改阶段(8月1日至9月10日)。气体充装单位核查已完成产权转移的气瓶的《产品合格证》或气瓶制造(钢印)标志,核查在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或气瓶定期检验标志,摸清充装气瓶的安全状况,对气瓶逐只登记建档,对未超期气瓶可直接涂敷气瓶充装单位标识并打钢印标识。加强自查自纠,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整改存在的问题;对超期未检的气瓶,要制订送检计划,杜绝存在问题的气瓶流入使用、充装环节。

  (四)强化巩固阶段(9月11日至30日)。市气瓶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分片督查,确保气瓶产权转移到位、建档准确、固定充装,消灭无证充装、无证经销的现象。

  (五)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31日)。各市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气瓶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验收报告。市气瓶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11月1日起赴各市区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迎接省里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搞好气瓶普查整治是加强完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关系广大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好落实。市里成立气瓶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人员培训、经验交流、检查验收等工作。各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并于7月28日前将人员名单报市气瓶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安监部门负责对属危险化学品的气体充装、经销单位的设立、改建、扩建进行安全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负责对气瓶充装、使用安全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气瓶充装单位核发《气体充装许可证》并制发气瓶标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气瓶充装、气体储存和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燃气办负责燃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核发气体充装、经销单位营业执照,并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质监、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气瓶充装和气体销售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各项法规,切实履行安全职责,指导气瓶数量达3000只以上的单位采用计算机管理气瓶档案和充装记录。要及时掌握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情况,坚决查处无证(照)充装(或倒瓶)、经销的违规行为。对到期达不到有关安全标准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决不姑息迁就。

威海市气瓶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郭开森(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姜孔周(市质监局局长)

  成 员:殷树刚(市质监局副局长)

  董 文(市公安局副局长)

  常德芝(市建委副主任)

  王京海(市工商局副局长)

  毕建范(市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殷树刚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