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公安局《乌海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乌海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公安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9·5”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341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整治理念,本着对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全社会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格局,从根本上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和全区两个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在我市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整治目标

  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整治目标是:逐步建立起各级交通安全组织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机制;各区必须有一家指定医院与交通管理机关建立交通事故紧急联动机制;对200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治理率要达到100%,2003年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治理率达到80%以上;车辆 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化,大中型客车检验率达到100%,其它车辆检验率达到80%以上;进一步加快“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的建设步伐,初步建立以“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为载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人民群众特别是农牧区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绝对数稳中有降,万车死亡率低于全区平均水平;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减少,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8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整治内容

  整治影响行车安全的严重交通违章行为;排查和整治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整治车辆严重超载超限运输;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管理;清查非法组装、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查处和纠正“大吨小标”车辆;整顿售煤点和建材、钢材市场;排查整顿影响交通安全的非法商业网点;为不符合行驶条件的农用车、拖拉机加装照明、转向、反光等安全装置;规范报废车辆回收企业、旧车交易市场的经营秩序。

  四、组织领导

  乌海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乌海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建国同志兼任。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11月20日开始至2004年春运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宣传阶段,从11月20日起至11月底,为整治行动前的宣传阶段。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宣传提纲,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泛宣传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和意义,营造整治氛围,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

  宣传部门要派出记者到整治现场采访、拍摄有关部门的整治情况,对严重违章车辆、驾驶员以及执行《意见》不力的市、区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曝光,报道整治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通报整治情况。

  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从12月1日起至2004年2月6日止(春运结束)。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即定的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全面组织开展这次专项整治行动。

  第三阶段2004年2月6日起至2月10日为总结评比阶段。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总结经验,查找漏洞和不足,部署下一步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机制,协调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1、各区人民政府务必在11月底前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在此之前,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整治行动。

  2、各区人民政府要在11月30日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各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召开。

  3、各区人民政府要在11月底前聘请专业人士组成专家组,对道路建设规划布局、道路交通法制建设、事故预防和事故“黑点”排查整治等进行指导。专项活动期间,每月组织专家召开一次交通安全评析会议,分析事故多发点段等交通安全情况。专项活动后,评析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要及时召开专家组会议进行评析。

  (二)政府牵头,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1、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按照机动车驾驶员源头责任管理的要求,开展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严格驾驶员的管理。重点强化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职业营运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教育。

  2、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在11月底前,对2002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或两公里内发生3次以上带有规律性重大交通事故的路段进行排查,会同交通、城建等部门列出整治督办事故多发路段,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今年年底前进行全面整改。

  3、严格执法,强化路面管理,整治突出违章行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针对我市突出的违章行为,在今年11月、12月和2004年1月集中开展三次查处严重违章行为的统一行动。结合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畅通工程”工作,集中整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车、违章超车、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章停车、夜间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灯光、客货混装、违章占道、出租车随意调头等违章行为,规范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秩序,坚决禁止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杜绝报废车、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载客。发现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坚决查扣;对非法改装车,要限期恢复原状;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严禁转籍过户,及时注销牌证,强制报废。同时,在易发生交通事故和交通堵塞的路段,要加强巡逻,优化警力,保证道路不失控,形成严管态势,使严重交通违章行为明显减少。

  4、加大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的工作力度。超载超限运输是诱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部门要及时向协调领导小组汇报本地区超载超限运输车辆的有关情况,由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公安、交通、工商、煤炭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具体实施。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超载超限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内政发[2002]59号)和有关治理超载超限文件精神,组织有关部门在春运前彻底解决超载超限这一顽症。煤炭部门要加强煤炭源头管理,在矿区设立监控煤炭装载的工作点,监督煤矿驾驶员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荷载质量进行装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发现超载超限运输煤炭的车辆,一律按照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对非法超载超限拉运煤炭予以罚没的通知》(内公通字[2003]36号)有关规定进行卸载。交通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对超载超限车辆实行计重收费的政策。通过收费政策调整使超载超限运输得到有效遏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售煤点进行全面整顿,对于正常装载车辆再次加载的,或装载时严重超过核定荷载质量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

  5、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局要按照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公通字[2002]8号)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110”、“122”报警和“120”急救电话的联动,实现交警与急救中心同时接警、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开辟抢救事故伤员“绿色通道”,减少伤员死亡。

  6、市交通局要加强行业管理,主动与长途客运企业和各类专业运输企业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督促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严禁车辆超载营运。严格按照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通字[2001]83号)精神,加强客运车辆的管理,检查长途客运车辆驾驶员的配备情况。要加强对节假日和春运期间客运汽车交通安全的管理。节假日和春运期间,要会同市公安局对所管理的客运公司、职业驾驶员进行教育整顿,掌握客运车辆驾驶员的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情况,对因交通违章被记分超过6分和发生过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驾驶员,取消执业资格。

  7、市交通局、公安局要在专项整治期间联合对全市驾驶培训学校进行一次整顿。对驾校的资质、师资力量、教育设施、教练场地、教练车进行清查、检查和审核,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培训质量不高或有违规现象的驾校,责令其停业整顿,问题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8、市交通部门在11月底前要对国省道主要干线的道路交通设施情况进行一次排查,要按照国家标准,在春节前健全道路上的各种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对公安机关排查的事故“黑点”及山区、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进行集中治理,对损坏的路面、标志及时进行修复。

  9、市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内政发[2002]85号)精神,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前,深入农村、牧区,对在用的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的安全性能、技术状况、使用年限等进行普查。凡灯光装置、转向示意装置等部件不全或损坏的,要及时更换,配备警告示意牌,并在其后车厢板上喷涂反光放大号。

  10、市计划、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对全市所有汽车改装、销售企业进行联合整顿。对于违反规定改装“大吨小标”车辆的企业、销售点,要坚决取缔,正在使用的“大吨小标”、超长超宽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11、市保险机构应对在保车辆、驾驶员的遵章、事故情况建立数据库。各级保险机构应及时相互通报对发生事故车辆、驾驶员进行赔偿的情况,在年底前建立保险浮动制度。

  12、市综合执法部门要在整治期间开展2至3次专项行动,集中整顿影响交通安全的非法商业点,年底前要彻底解决马路市场、摊点、违章占道等问题。

  (三)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努力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1、各地区在活动期间,要集中开展3至5次以“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形成人人关心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氛围。

  2、按照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建设指导意见》(公通字[2002]43号)要求,大力推进“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的建设工作。

  3、市公安局、教体局要大力推进“交通安全学校”的建设,使交通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活动期间,要在全市中小学校中开展1至2次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4、各区人民政府要在宣传阶段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力量制作交通安全宣传图片、宣传标语和宣传单,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全市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让社会各界关注参与到活动中来。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导向作用,在各自的载体上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

  5、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工厂、街道、学校和农村牧区进行宣传教育,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6、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组织交通事故案例、图片展览,制作电视专题片,对交通事故公开曝光,达到警示驾驶员和教育广大群众的目的。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高认识,统一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务必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取得实效,使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得到明显改观,达到预期目标。

  (二)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汇报制度。各区人民政府每月要向市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情况。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整治行动期间,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进行督查和考核,对认识不高、工作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的辖区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整治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或国家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辖区政府,追究其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交通安全形势,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对策。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不积极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的政府和有关单位下达“交通安全重大事项建议书”。

  (六)在整治活动中,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尽职尽责,不徇私情,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七)开展专项活动达到预期目标的地区,可转入正常工作;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地区,要认真查找问题,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直至达标为止。

  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区、各部门务于2004年2月5日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