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管理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11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鄂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再就业优惠证》和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证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下岗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四条 贷款担保机构。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全市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完全分开,单独核算。

第五条 贷款担保基金。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协议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第六条 贷款协议银行。市财政局和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指定市内一商业银行为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机构,与该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超过贷款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倍数(最高不超过5倍)。每笔贷款额度控制在1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协议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贷款资金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从事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均不予受理。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要全过程跟踪监督担保贷款资金用途,一经发现更改资金用途的,要及时采取收回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防止资金流失。

第八条 贷款办理程序:

(一)客户申请。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经社区居委会推荐后,向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二)受理审核。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内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服务机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资格和申请人还款承诺协议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集体研究核准后承诺担保。

(三)银行核贷。协议银行根据三方(财政、物贸公司、银行)合作协议和担保承诺,对客户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并为其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及必要的财务指导;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担保费及贷款贴息。市财政局按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贷款本金的1%,从再就业基金中向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贷款贴息的上报、审批和拔付工作,协议银行、市财政局应严格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格,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审查、发放及贷后检查工作,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其需要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证明,按照还款承诺协议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的,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或受理担保,待此比率降低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和担保业务。小额担保贷款办事程序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接受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