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督促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做好财务处理的衔接工作。

  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有关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审批的程序、权限和具体要求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暂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2]277号)的规定执行。

  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1999]61号)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1996]36号)中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