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费用的缴纳

  第三章 大额医疗保障费用的支付

  第四章 保险费用的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固中央、自治区属各单位:

  《固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已经2003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3月18日

固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医疗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宁政发[1999]9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01]1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指建立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用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大病医疗补助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固原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章 保险费用的缴纳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用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缴纳,用人单位可负担个人所缴费用的部分或全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开始实施的当年参保人员缴费后满半年,方可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以后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补助待遇。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向所在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全年大额医疗保险费用,各县经办机构应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所收取的费用移缴固原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原州区和中央、自治区属单位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各用人单位直接上缴市医保中心。

  第七条 每年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从缴费之日算起保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八条 不按规定缴纳的,自保险期满次月起,不再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第九条 拖欠缴费6个月以上的,必须全部补缴所欠费用,并于补缴费用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第十条 在市辖区内的职工由一个单位调入另一个单位,凡未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的,应由本人或原用人单位负责缴清,并于缴纳之日起满12个月后享受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补助待遇;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自缴费之日起满12个月后享受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补助待遇。在固原市己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后,因其他原因在本市外重新确立劳动关系的,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按行政区域分别向市医保中心申请退付当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自退费之日起不再享受补助待遇。当年已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不再退付。

第三章 大额医疗保障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 个人或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不予退还或转移(让)。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终止享受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补助待遇。

  第十二条 大额医疗保险补助费的支付标准如下:

  1、参保职工因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先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比例支付起付额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的医疗费,大额医疗统筹基金支付 85%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3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2、大额医疗费用中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按70%的比例从大额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

  3、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4、经批准转往外省(市)治疗的参保职工,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降低5%.

  第十三条 个人在垫付大额医疗费用之后,参保人员可持大额医疗费用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证》、出入院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病历复印件、用药处方、住院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交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原州区大额医疗费用审批报销工作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审核办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市外诊治的,应出具本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证明及相关材料,转往外省治疗的,应出具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证明及相关材料,并报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职工患病需急诊急救的,可先行转院治疗,后凭相关证明在10日内补办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自行转往外地诊治的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经费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大额医疗费用时,必须事先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审核盖章后报市医保中心,经审查符合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条件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填写大额医疗费用审批表,由市医保中心审批。

  第十六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因工伤、违法犯罪、酗酒、自杀(残)、自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超出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等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3、本办法所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费用。

第四章 保险费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医保中心负责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及就医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存入银行的利率按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本基金,基金及利息免征各种税费。

  第十九条 市医保中心可将当年收缴保险费用的5%作为管理费用支取。

  第二十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使用情况,对其缴纳标准、支付办法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