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现就加强纳入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纳入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工资统发中心、集中核算中心发放的所有应税所得和其他渠道发放的应税所得要合并计算,及时扣缴,并于次月7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各级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必须对纳入管理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发放的个人收入实行税收监控管理。凡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发放个人收入时,应将发放明细表(软盘)先上报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输入电脑统一计税后才能发放,否则,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有权拒付。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时,应先经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进行核审后再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对应扣未扣或少扣的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应及时会同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并负责税款监缴入库。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税源监控档案,加强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税收监控。对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行为,要按照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和省地税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157号)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党员、干部税务违法情况反馈卡”;对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