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计委、财政局等单位拟订的《杭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
  市卫生局 市计委 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国办发[2001]75号)和省政府《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浙政办发[2002]8号),加大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力度,建立健全我市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服务网络体系,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达到控制传染源、降低发病率的目的,制定《杭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

  一、指导原则

  结核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是我国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之一,在防治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形成综合防治的格局。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四)实行肺结核病人督导治疗的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治疗。

  二、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控制机制。(二)以区、县(市)为单位,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到2005年,结核病控制覆盖率达到95%,到2010年达到98%以上。

  (三)到2005年,全市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到8400人以上,到2010年达到16000人以上。

  三、具体工作指标

  为保证总体目标的实现,在2010年前要落实以下工作指标:

  (一)2005年,肺结核病人和可疑肺结核病人转诊及转诊到位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2010年分别达到98%和95%以上。

  (二)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90%以上,2010年达到95%以上。

  (三)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以上,2010年达到95%以上。

  (四)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治愈率达到85%以上,其中新发涂阳肺结核病人治愈率达到90%以上,2010年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

  (五)2005年,乡村医生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90%以上,2010年达到95%以上。

  (六)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2010年达到90%以上。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网络建设,完善报告信息系统。

  加强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重点加强城乡社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落实专业工作人员的防治工作;要把结核病报告、监测、统计、评价和管理系统纳入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落实专人负责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准确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二)认真执行归口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积极控制传染源。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肺结核病的归口管理,加强综合医院与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协调。综合医院要认真执行肺结核病人归口管理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做好肺结核病人和可疑肺结核病人的发现、报告、转诊及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肺结核病诊治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要规范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实现查、治、管一体化。

  2、要以因病就诊和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作为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主要手段,加强痰检质控,积极发现传染源。

  3、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对肺结核病人实施督导短程化疗(DOTS),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

  (三)分类指导,全面发展。

  针对各区、县(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类技术指导,重点帮助结核病疫情严重和防治工作薄弱地区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使全市结核病控制工作平衡发展。

  (四)强化培训,加强宣传。

  以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对各级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进行结核病控制的新理论、新技术培训,培养学科带头人,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全民健康教育计划,动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参与,尤其是要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五)加强结核病控制的应用性研究。

  要积极开展卫生经济学、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和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等,突出重点课题,发扬协作精神,搞好科技攻关,指导防治工作。同时,要吸取、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防治规划;要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计划并付诸实施;要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当地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加大防治经费的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部门配合。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控制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要负责做好当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项目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加大经费投入并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抗结核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肺结核病人归口管理制度的实施。

  报社、广播电视台等宣传部门要开展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患者的医疗费用,要落实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民政部门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患者家庭要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依法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当好政府参谋。各结核病定点诊治单位要按照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结核病人的治疗工作。结核病非定点医院要认真做好结核病人的报告和转诊工作。

  六、考核评价

  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卫生、计划、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规划执行情况和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及问题,确保规划实施的质量和进度。同时要做好年度检查工作,并将总结报告报上一级政府。市政府将分别于2005年、2010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市卫生、计划、财政等部门将有计划、不定期地对各区、县(市)以及各部门的执行规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